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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市原宣传部长汪江华受贿案宣判 一审获刑十年零六个月


都市报讯 11月30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哈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汪江华受贿案一审终结,法院以汪江华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现年54岁的汪江华,曾任新疆和静县委书记,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汪江华自2008年至2016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112852元。

在公诉机关指控的13项犯罪事实中,其中12项犯罪事实是汪江华在担任和静县委书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本人或者通过其妻子收受现金和各种财物。

最大的一笔是2008年至2013年,汪江华利用担任和静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汪江华及其妻子刘军,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理人给予的银行卡及现金,总额高达455万元。

而公诉机关指控汪江华在担任哈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唯一的一项犯罪事实是其在2015年至2016年间,汪江华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销售部在物资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销售部经理给予的手机两部、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江华退缴犯罪所得赃款101万元、从证人汪某处扣押的款项346135元、从证人汪某处扣押的黄金500克、行贿人舒某退缴的赃款400万元、行贿人王某退缴的商铺款及其变卖所得收益款150万元等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以汪江华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