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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纪检监察干部个人 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盐城市纪检监察干部个人

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各直属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市纪委各派驻(出)机构,市纪委机关各部门,市委各巡察机构:

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现印发《盐城市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须按要求认真组织填报《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于2018131之前,通过纪委内网或刻录光盘的方式,向市纪委组织部集中报送。纸质表格需报告人和审签人签名,电子表格和填表说明可在“盐城镜鉴网”和盐城纪检监察内网公告栏下载。

联 系 人:徐玮  郑星;

联系电话:0515-86661718

 

中共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盐城市监察局

20171213

 

盐城市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

全市科级及以下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巡察机构人员参照执行。

二、报告事项

具体报告事项详见《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纪检监察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备表》。

三、报告分类

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分初始报告、年度报告和事前报备三种形式。

初始报告。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在本制度出台后,按要求填报《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新进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在调进30日内填报。

年度报告。报告人于每年的131日前填写《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上一年度已报事项中发生变动的事项。所列事项无变动的,实行零报告。

事前报备。纪检监察干部发生婚丧喜庆、家庭重大变故、本人因私出国境及其他本人需向组织报备的事项时,填写《纪检监察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备表》,向本级纪委干部监督部门报告。

四、报告程序

报告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实行分级报告制度。审签人要对报送信息进行审核,做到基础信息内容完整全面、真实有效。

市纪委机关各部室、中心人员的《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经各部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市委巡察机构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的《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经市委巡察办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市各直属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市纪委各派驻(出)机构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的《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经市纪委各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市纪委组织部。报送时须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

各县(市、区)纪委班子成员的《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经县(市、区)纪委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市纪委组织部。县(市、区)其他纪检监察干部的《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由县(市、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监督室统一受理汇总,并将电子文档报送市纪委组织部。

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报告有关事项内容应当严格保密,并安排专人受理、保管,不得私自查阅。组织上认定可以公开或者本人要求公开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分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抽查核实时,市纪委就有关事项向职能部门查询,与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填报情况逐项比对,抽查核实结果与填报情况不符的,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随机抽查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按5%比例抽查纪检监察干部报告材料。市纪委在随机抽查时,按照规定比例随机抽取抽查核实对象名单,报市纪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重点核查是指纪检监察干部有信访举报的,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涉及个人重大事项问题反映突出的,对相关报告事项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参与抽查核实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 对在抽查核实工作中违反纪律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