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廉政要闻

我市实行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近日,市纪委印发《盐城市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加强自身监督管理,严防“灯下黑”。
   据悉,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分初始报告、年度报告和事前报备3种形式。每年1月31日前,填写《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进行年度报告。纪检监察干部发生婚丧喜庆、家庭重大变故、本人因私出国(境)及其他本人需向组织报备的事项时,向本级纪委干部监督部门报告,进行事前报备。新进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在调进30日内填报初始报告。
    《办法》明确,报告对象为全市科级及以下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巡察机构人员参照执行。
    为维护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市纪委每年将对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情况按5%比例随机抽查。抽查核实结果与填报情况不符的,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