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个腐败分子天生就是坏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了党内纪律处分之外的三种问责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诫勉即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防患于未然,把官德官风及行政作为中的隐患问题消弭于萌芽状态,既是对干部的真正关心爱护,更是对党和人民事业的严格把关。在现实中,对那些小错不断、处于违纪违规临界点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被证明是一种很有用的临界预警。诫勉谈话已成为“抓早抓小”的及时雨。
“及时雨”遵从的是事物发展规律。从系列腐败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没有一个腐败分子天生就是坏蛋。张远华也曾有过把礼品扔到大街上的凛然之举,杨达才也曾有过农村少年的单纯质朴,刘志军也曾有过让中国走进高铁时代的雄心壮志。却都经过一个个倾向性、苗头性的小问题,从量变到质变,最终滑向罪恶的深渊。诫勉谈话这场“及时雨”就是从事物发展规律出发,实施廉政风险的源头控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中。
“及时雨”惠及的是全体党员。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党组织对全体党员的关爱。对全体党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必须抓早抓小,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措施,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这是执纪监督“四种形态”题中应有之义。
“及时雨”针对的是具体问题。诫勉谈话切忌泛泛而谈、蜻蜓点水、浮于表面,不敢“亮刀子”较真碰硬,奉行“你好我好大家好”的错误思想或者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的错误态度。诫勉谈话要根据诫勉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谈话前充分准备、谈话时主旨明确、谈话后跟踪问效。在进行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确保诫勉对象心服口服,受到深刻教育。
“及时雨”谋求的是长远效果。诫勉谈话不是一“谈”了之。坚持把是否达到教育警示目的作为衡量谈话效果的标准和尺度,利用参加民主生活会、专项检查、干部考核等时机,作好跟踪回访,看诫勉对象是否受到警示、看改进措施是否得到落实、看存在问题是否及时纠正、看群众评价是否真正满意。对一次谈话没有解决问题的,坚持反复进行谈话,使谈话“谈”出感情,“谈”出信任,“谈”出干劲,把谈话过程变成真正帮促的过程。对于诫勉谈话后再次发现违纪问题的情况立案从重处分,强化诫勉谈话的结果运用。通过诫勉谈话发现和掌握一些问题苗头和隐患,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把可能发生问题的环节和漏洞管严卡住,将谈话成果转化为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文/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