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2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朱某鹏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原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娄邵项目部经理朱某鹏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5万元。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铁二十五局属中铁控股的子公司。
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朱某鹏,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汉族,大学文化,原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娄邵项目部经理,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看守所。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4年9月,朱某鹏担任中铁二十五局第二工程公司娄邵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款拨付、验工计价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分别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65万元。
判决书显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3年中秋节、春节以及2014年春节期间,朱某鹏先后非法收受胡某等人所送人民币共计55万元;2012年中秋节期间,非法收受林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纪委相关材料证实,其对所属第二工程娄邵项目部进行效能监察工作时,发现该项目部存在潜亏、项目管理混乱等问题。2017年集团纪委找朱某鹏了解情况时,其主动交待纪委未掌握的受贿事实。
另外朱某鹏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线索,后经查证属实,法院认定以上行为有自首与立功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述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表现,法院认定朱某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立,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没收退缴赃款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