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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力纠“四种形态”三个误区

    当前,在实践探索“四种形态”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误区,滨海县纪委从三个方面,力纠“四种形态”认识误区。

    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全面从严治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目前,落实主体责任还存在上热下冷、层层递减的问题,特别是在实践“四种形态”上,一些基层党组织存在认识不够到位、理解不够全面、行动缺少自觉的现象,有的甚至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委无关。

    监督执纪观念上的误区。目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思维惯性,习惯于以办大案论英雄,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把党员干部一般违纪问题当作“小节”、小毛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忽视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

    实际操作上的误区。在实际执纪审查中,往往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纪律审查各个环节,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对运用“四种形态”中的哪一种形态处理违纪问题拿捏不准,对采取纪律处分还是组织处理把握不准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