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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审理由公安机关侦查的不起诉案件

按照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前需做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但笔者在审理检察机关移送的由公安机关侦查的不起诉案件时,发现此类案件在执纪程序和适用法条时常存在不规范情形,影响了党纪政务处分的严肃性。本文就此类案件如何审查审理和适用党纪法律,特别是监察法实施后如何做出政务处分决定,进行研究。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的执纪审理和法条适用

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确立了存疑不起诉制度,其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纪审查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证据标准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移送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后,如只有不起诉决定中的案件事实,不能依据该案件事实给予被不起诉党员党纪处分。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第四十条规定取得的证据要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因此也不能根据存疑不起诉决定中的案件事实做出政务处分。

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案件的执纪审理和法条适用

《刑法》第十三条前半段对犯罪的概念做出了规定,条文后半段通过“但”书形式达到出罪的目的,对该情况只能做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了绝对不起诉,包括三种情形: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法;既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违法。

第一种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在程序上不需要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该类情形,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第二种情形是指没有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但行为违法的,如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被查获赌资600元,没有达到赌博罪的追诉标准,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对于构成犯罪但在程序上不需要追究的,和对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是违法的情形,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对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关于政务处分,对构成犯罪但在程序上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是违法这两种情形,可以根据违纪违法事实,给予被不起诉的公职人员适当的处分。对违纪党员已经死亡的,根据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该条没有明确是否给予政务处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给予政务处分缺乏现实意义。

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案件的执纪审理和法条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相对不起诉做了规定,其情形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这一规定契合了《刑法》第三十七条的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对于相对不起诉决定,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应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该条文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党员犯罪情节轻微”,因此该条文只能适用于相对不起诉中的被不起诉党员。

《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未针对相对不起诉情形给予政务处分作出规定,如果需要给予政务处分,只能根据具体的违纪事实给予适当处分,政务处分档次应和党纪处分保持平衡。

有关执纪审查程序问题

对于上述不起诉决定,纪检监察机关能不能不经立案审查程序,而直接进入执纪审理程序?笔者认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似乎可根据该决定,直接进入审理程序。但该条文的前提是“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刑事责任追究主要包括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不起诉决定不属于刑事责任追究的形式。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按照纪律审查要求核实。(郑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