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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聪明让我犯下不可饶恕的罪孽”

   ●忏悔人:梁有豪

  ●原任职务:海南省陵水县扶贫办公室主任

  ●触犯罪名: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6年10月28日,陵水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梁有豪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犯罪事实:2011年5月至2013年8月,梁有豪在担任陵水县扶贫办主任期间,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45万元。同时,梁有豪在采购化肥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何某中标,并让其所提供的不合格化肥顺利通过验收。为表示感谢,经梁有豪授意,何某将钱送给梁有豪的儿子梁某。三年间,梁某代其父亲梁有豪多次收受何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5万元。

  犯罪对我而言,曾经是遥远而陌生的事,今天却无情地落在我头上,这是偶然吗?是有人强加于我吗?都不是。我可悲的下场完全是作茧自缚。道德缺失是犯罪的一大原因,思想蜕变必然导致行为越轨,直至坠入犯罪的深渊。

  我也曾因为努力学习,工作积极,为全县的扶贫事业发展作出过贡献,并受到组织的关心、爱护和培养。但是随着职务的变迁,自己却没有洁身自好,反而迷失于权钱交易之中,特别是面对金钱的诱惑,没有守住道德底线,失去了方向,从一个曾经受人尊重的扶贫办主任,堕落到如今的囚徒。这中间角色的转变是十分痛苦的。常常是夜已深,人难眠,即使勉强睡着了也经常从噩梦中突然惊醒。我痛悔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和信任。

  那是2011年初,陵水县政府向县扶贫办下拨645万元专项扶贫资金,用于采购化肥,发给贫困户种植使用。几天后,经营化肥的何老板找到我说:“听说县扶贫办要采购一批化肥,这笔生意能不能给我做?”我当时就拒绝了他。因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公开招标。又过了几天,何老板又找到我谈此事,并说如果能帮他中标,必有重谢。

  何老板的话让我动了贪念。后来,我采取分批邀请招标的方式,让何老板一举中标。事后,何老板共送给我儿子65万元好处费。

  当时,我以为这事做得神不知、鬼不觉,但万万没想到,后来省审计厅对采购的这批化肥进行了审计,最终事情败露。

  我多次问自己:是什么让我沦为人民的罪人?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聪明”。人需要聪明。心地纯净时,我把聪明用在工作上,它是健康的、积极的,帮助我出色地完成了组织交给的任务,并得到了丰厚的回报,这是真聪明。但是,当灵魂肮脏时,聪明被私念束缚,它就是卑鄙的、消沉的,在它的蛊惑下,我不分黑白,最终步入歧途,这是自作聪明,是假聪明。正因为自作聪明,我犯下不可饶恕的罪孽。

  我的教训是深刻的,它在告诫我,也在告诫其他当官掌权的领导干部:只有来自心地纯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展露的才干,才是真聪明。而因为一己私利的自作聪明,其实是为罪恶埋伏下的毒瘤,终将被法律的利剑斩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