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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未追缴、超标准消费、不承认犯罪……这些贪官减刑均被驳回!


6月21日,有媒体报道了《黑龙江落马贪官减刑被驳回: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的消息。文章称,龙江银行原副行长的减刑申请被法院驳回,原因是他尚有76万元赃款未追缴,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未履行。

大白新闻了解到,此前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书记骆国清被法院裁定不予减刑的消息也曾一度引发社会热议。其因在身负200万元财产刑的情况下,月均消费人民币394.29元,存在超标准消费问题,故法院驳回其减刑申请。

龙江银行原副行长减刑建议被驳回

赃款未追缴、超标准消费、不承认犯罪……这些贪官减刑均被驳回!

杨宝仁

据媒体报道,最近一段时间,有数个贪官获得减刑或“拟获减刑”的消息公布出来,但是就在昨天,龙江银行原副行长的减刑申请却被法院驳回了,原因是他尚有76万元赃款未追缴,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未履行。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杨宝仁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显示,该裁定书由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裁定书显示,罪犯杨宝仁,男,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大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杨宝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其予以减刑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宝仁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4万余元;退交检察机关赃款人民币925万元予以没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人民币498万余元。

但是截止目前,罪犯杨宝仁尚有赃款76万余元未追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万元没有履行。

最终法院判定,罪犯杨宝仁系职务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尚有赃款未追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亦没有履行。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没有退赃及执行能力,故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罪犯杨宝仁不予减刑。

官员狱中超标消费减刑申请被驳回

2017年11月,福建省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书记骆国清被法院裁定不予减刑的消息引发社会热议。据悉,其在身负200万元财产刑的情况下,月均消费人民币394.29元,存在超标准消费问题,故法院驳回其减刑申请。

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公布的福建省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书记骆国清的刑事裁定书显示,服刑中的骆国清,在身负200万元财产刑的情况下,月均消费人民币394.29元,存在超标准消费问题。

法院认为骆国清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的刑罚,未能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所以驳回了其减刑申请。

据悉,出生于1952年的骆国清,曾长期在泉州市任职,2005年开始任泉州下辖的南安市市委书记,同年晋升为泉州市委常委,成为副厅级官员。2013年8月,骆国清被查,2014年1月骆国清被“双开”。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1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骆国清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其涉案金额共计909.31945万元。后骆国清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1日,清流监狱向三明市中院提请对骆国清的减刑建议。清流监狱提出:骆国清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与监规,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不过,上述清流监狱提请对骆国清的减刑建议,检察机关却并不认可,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未采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25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三明市检察院对此提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对骆国清裁定不予减刑。

三明市检察院认为:骆国清属于“三类罪犯”,财产性判刑数额巨大,仅履行部分财产刑的情况下,月均消费高达人民币394.29元,存在超标准消费,且骆国清捕前系中共福建省泉州市委副厅级干部,因受贿给所在单位及地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据相关规定及目前惩治贪污腐败的刑事司法政策,该犯不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骆国清裁定不予减刑。上述检察建议也获得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对骆国清不予减刑。

安徽一官员不认罪申请减刑被驳回

2011年5月,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淮南市中院一审判决,判处张松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悉,张松坚曾先后担任滁州市南谯区区长、区委书记,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滁州市明光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

张松坚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干部任用、分配安置、土地转让及经济开发等领域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明光市、谯城区等地的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等100多人贿赂,共计420多万元人民币和7万多元购物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张松坚于2011年7月6日宣判交付执行后,一直不服,多次提出申诉。

2013年12月22日,张松坚书写《我的悔过书》,其中称“自己未能守住底线,总共收了几万元的礼金。我的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干部的形象,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威望和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我确实是党和人民的罪人”。

2016年12月4日,安徽省高院对张松坚申请减刑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张松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其受贿400多万元的数额,有98%是不存在的,只有2%约几万元是其收受的礼金和购物卡。而案发后,张松坚实际退出赃款163.61万元。

据了解,在服刑期间,张松坚曾受到表扬3次、记功3次。2016年11月份,服刑监狱对张松坚提出减刑建议,建议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不过,张松坚的减刑申请最终却被驳回。

安徽省高院审理认为,减刑的法定条件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而“认罪悔罪”是确有悔改表现的首要条件。

不过,张松坚对于生效判决认定其受贿435.38万元的犯罪事实,始终认为其中98%是虚构的,对基本犯罪事实不予承认;对于另外2%的受贿数额仍认为性质系收受的礼金,而非受贿款。

安徽省高院认为,张松坚不具备“认罪悔罪”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资料来源:安徽商报、新京报、羊城晚报、法制晚报、中国裁判文书网、东北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