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办公室 市监委办公室 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盐纪办发〔2018〕34号
市纪委办公室 市监委办公室
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
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纪委、监委,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城南新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纪委,省属驻盐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底线意识,遏制消极腐败行为,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廉洁履职,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对全市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行为进行专项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公职人员。
二、清理内容
此次清理的内容是公职人员将本人的职称与职业资格提供给非本人所在单位使用的行为,包括取得或未取得报酬。确因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外兼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不得领取报酬。其中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职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如:律师证、会计证等,执业资格如: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有关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不局限于上述列举的情况。
三、清理时限
市直各单位清理行动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时间1个月。2018年7月20日前,所有已取得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公职人员(含未挂靠的公职人员),如实填写《公职人员职称与职业资格取得及挂靠情况登记表》(附表1)以及《个人承诺书》(附表2)。各单位收集并填写《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表3),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纪委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存档备案;2018年7月31日前,市纪委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备案情况,汇总填报《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情况汇总表》(附表4),并将附表4汇总报市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备案,同时将电子稿报送至ycsjw6s@163.com。
四、清理要求
凡是2016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之后仍将职称与职业资格挂靠企业的公职人员,必须在2018年7月20日前停止挂靠行为,主动纠正错误,在此期间违规挂靠所得报酬,于2018年7月20日前由本人主动上缴至市纪委“510”账户(市纪委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盐城阳光分理处,户名:盐510,账号:1109660401000686135*)。本人如实作出书面说明并附上缴市纪委“510”账户有关单据证明(打印件或复印件)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收集整理后报市纪委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如果本单位早于2016年1月1日自行出台相关清理文件的,以该单位清理时间节点为准上缴所得报酬。
五、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督促各级领导班子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切实抓好本单位的清理登记工作。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清理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无一遗漏,不留死角。
市纪委、监委将对相关单位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联系。对在本通知下达后不能如实登记清理,拒不整改的,以及在2018年7月20日后继续将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予以从重处理。
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和省属驻盐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的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工作,于8月5日前形成专题报告报市纪委相关执纪监督室。
联系人:第六纪检监察室 申海峰,电话:86661727。
通知及表格在盐城镜鉴信息网下载,
网址 http://www.jsycjw.gov.cn/uploads/20180629.doc
3.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4.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情况汇总表
中共盐城市纪委办公室 盐城市监委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附件1
公职人员职称与职业资格取得及挂靠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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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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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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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职称与职业资格情况 |
名称 |
发证单位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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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与职业资格挂靠情况 |
挂靠单位名称 |
挂靠起止年月 |
取酬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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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
填报人: 填报日期:2018年7月 日
附件2
个人承诺书
中共盐城市纪委、监委:
按照市纪委、监委《关于清理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行为的通知》要求,本人承诺自2018年7月20日起,本人取得的所有职称、职业资格一律不用于挂靠、取酬。今后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承诺。
承 诺 人:
承诺时间:2018年7月 日
附件3
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取得职称与职业资格情况 |
职称与职业资格挂靠情况 |
整改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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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发证单位 |
证书编号 |
挂靠单位名称 |
挂靠起止年月 |
累计取酬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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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备注:整改情况填写简明扼要,突出上缴盐“510”金额情况,未挂靠的不填整改情况。
附件4
公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挂靠企业取酬专项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取得职称与职业资格情况 |
职称与职业资格挂靠情况 |
整改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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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发证单位 |
证书编号 |
挂靠单位名称 |
挂靠起止年月 |
累计取酬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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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派驻纪检组负责人签字:
备注:整改情况填写简明扼要,突出上缴盐“510”金额情况,未挂靠的不填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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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盐城市纪委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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