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纪委、监委,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城南新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纪委,省属驻盐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市纪委、市监委各派驻(出)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作风建设,深化源头治腐,有效遏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公房私租、以房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管理,充分发挥公有房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依法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管理行为,理顺使用关系,形成灵活有序的使用管理秩序。
2.将机关事业单位公有住宅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保障体系,按照我市周转房政策统一管理。
3.将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按市场经营的原则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清整顿理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包括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派出机关、机构、办事处等。
三、清理整顿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主要指: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购买或实际拥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包括住宅和仓库、门面房等各类非住宅房屋,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此次清理整顿内容主要包括:
1.公有房屋使用人或承租人(含配偶)已参加房改、全额领取住房补贴,仍占有公有房屋的;
2.将公有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调换使用的;
3.拖欠房租累计达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
4.强行占用公有房屋的;
5.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或侵占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占用公有房屋的。
四、清理整顿步骤
各单位自行对本单位管理的公有房屋进行摸底调查,要逐一到现场查看,登记造册,列明坐落、面积、建成时间、使用情况、租金等具体情况,并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将有关情况在本单位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核查处理阶段(10月1日- 10月31日)
各单位将自查情况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掌握的台账资料对账,进一步进行核对确认。
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反馈的核查结果,全面清理公有房屋使用、承租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原使用人、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续租;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退并收回房屋。对拖欠租金,在规定时间内仍未缴纳租金且经调查确认有支付能力的承租人,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法追缴。按照相关规定,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或侵占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利用公有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依法追缴违规所得。
3﹒跟踪督查阶段(11月1日- 11月30日)
市纪委、监委将联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各县(市、区)公有房屋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4﹒规范提升阶段(12月1日- 12月31日)
研究制订制度规范,积极推进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规范化管理,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汇总完成现有各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台账,全面掌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情况。同时,要探索建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的各项情况,如坐落、建筑面积、出租、维修等进行梳理汇总,逐步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使用的统一管理、动态化管理。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党组织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认真落实好主体责任,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摸清家底,秉持问题导向,突出长效监管,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追究问责,确保专项清理整顿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抓总、组织协调。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共同具体负责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清理整顿工作的业务指导、审核把关。纪委、监委负责检查督查,对思想不重视、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责,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2﹒严格责任追究。对有违规占用公房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均视为主动纠正;逾期不作纠正的,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拒不清退,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依法进行经济处罚,收缴非法所得;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3﹒及时报送情况。各地、各单位要全面客观地反映本地区、本单位公有房屋清理整顿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清理整顿工作资料。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对后反馈给各单位整改,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经整改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基本情况统计表》,于2018年10月31日前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上述两个表格同时报市纪委、监委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以便开展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和省属驻盐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本辖区、本单位的公有房屋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于12月31日前形成专题报告报市纪委相关执纪监督室。
通知及统计表格在盐城镜鉴信息网首页下载,网址:http://www.jsycjw.gov.cn/。
联系电话:市纪委88191727
市机关事务管理86662406
市财政局80501329
市国土资源局88356929
中共盐城市纪委
盐城市监委
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