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日前印发的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8月30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等,将央企经营管理人员的终身追责落到执行层面。分析人士认为,该文件出台后,可推动央企混改,减少其管理人犯错机会,大型企业发展空间更广阔。
央企掌门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纳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追究相应责任。普华永道合伙人李兴彬表示,在国资从管人管事变为管资本之后,央企管理人主要任务是国资保值增值。新办法将使他们依靠科学决策、全面考虑,决策时权责更清晰,通过信息技术植入企业内控,防止国资损失。
《办法》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为:
500万元以下:一般资产损失;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较大资产损失;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重大资产损失。
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普华永道中国风险及控制服务合伙人邢奕认为,更加系统和明确的划分标准和处罚方式让新《办法》更具操作性,意味着央企负责人的重大决策将被终身问责。
《办法》推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全覆盖,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明确了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李兴彬表示,相较以往规定,新《办法》追责范围当中风险管理部分排位大幅提升,同时单列境外经营投资一项,充分说明国资委重视央企这两方面工作。
强化内控内审关注境外投资
同时,《办法》注重保护央企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明确建立有关容错机制,进一步明确了“从轻或减轻处理”的7种情形和“免除处理”的有关内容。
普华永道中国风险及控制服务总监宋经纬分析,新办法对于央企经营管理者既是责任也是契机,藉此机会解决处理企业存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并根据新办法有效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工作,同时强化内部控制以及内部审计,境外投资需要特别关注。他建议央企尽快针对《办法》,对责任追究范围内的高风险事项制定风险自查清单、明确红线和底线指标,并建立风险自查和整改程序。
目前,国有资产调查摸底正在加快进行,国有资产情况报告制度相关准备工作紧锣密鼓地推进。有关部委的“监管网”逐步实现全覆盖,尤其是国企领域的资产监管制度体系正在加紧完善。专家表示,超84万亿元国有资产将进入全面监管与透明化运行。
今年5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共同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构成较完整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
“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一些企业仍存在着违规经营投资问题。新《办法》责任追究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国资监管开始减政放权,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是希望国资企业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避免盲目投资。虽然买董监事责任险等可以转移部分风险,但30日生效的新《办法》也制定了容错机制,可让央企负责人在预警前提下积极创新实践,适应经济转型、需求升级和供给侧改革等环境,理直气壮地把国资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