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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两名厅官被判刑!一人受贿1800万


11月9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此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程瀚受贿、徇私枉法一案所作出的一审判决。

程瀚,1963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大学后即进入省公安厅工作。2006年至2015年2月,被告人程瀚先后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等职。程瀚在此期间,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汽车牌照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523644万元。在大肆受贿的同时,程瀚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案件,帮他人“平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同时,程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程瀚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523644万元,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多次索贿情节,索贿数额多达600余万元,且被告人程瀚认罪态度差,悔罪态度不诚恳,故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量刑时对此予以适当考虑。根据被告人程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蚌埠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7月13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程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犯徇私枉法原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对被告人程瀚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瀚当庭表示提出上诉。程瀚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原判认定收受贿赂与事实不符、其构成徇私枉法罪证据不足,原判量刑过重。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省高院对此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李旭 通讯员 王龙江)

池州学院原党委书记何根海涉嫌贪污受贿一审获刑六年

11月8日下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池州学院原党委书记何根海涉嫌贪污、受贿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何根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二十余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何根海利用担任池州师范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池州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使用虚开的发票套取课题经费89余万元占为己有。2004年春节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何根海利用担任池州师专党委副书记、校长、池州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党委书记的职便,多次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烟酒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138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根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使用虚开的发票套取课题经费共计人民币89余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何根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烟酒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138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何根海犯数罪,应予并罚。何根海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及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故何根海所犯贪污犯罪构成自首,受贿犯罪构成坦白,依法对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均从轻处罚,对何根海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案发前后,何根海及其家人主动、积极退缴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何根海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支持。综上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陈成 通讯员 任晓东 马薇薇)

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