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党内法规的位阶关系
一、党内法规的内涵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从制定主体看,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其他主体制定的各类规则,均不能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地位。从名称来看,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二、党内法规的四位阶关系
1.党章处于党内法规的最高位阶。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的、最高的行为规范;其他党内规章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以党章为依据,必须与党章相符合,而决不能与党章相违背,更不能与党章相抵触。否则就是无效的。党章在党内法规体系里的地位和作用,就像是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除党章外的其他中央党内法规效力位于第二位阶。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根据起草内容不同,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目前,这些中央党内法规主要为:(1)包括《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内的3部准则。(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20多部条例。(3)若干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
3.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效力位于第三位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这些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起草、审议批准,不得与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
4.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效力位于第四位阶。位于党内法规体系效力位阶第四层级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这些党内法规,同样也只能以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命名,而不能以准则、条例命名,比如中共北京市委印发的《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5.同一位阶的党内法规的效力。不同位阶的党内法规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适用位阶高的党内法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那对于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而言,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