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为办理留置案件提供助力
当前在留置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在涉案信息查询、电子取证、心理测试等方面均需要采取信息技术手段提供支持。
有效利用信息查询平台,提高信息查询效率。纪检监察机关信息技术部门围绕办案,拥有全方位的信息技术设施和丰富的技术手段,在公安、工商、社会保障等多种信息查询方面构建了平台。在留置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审查调查部门可以依托信息技术部门对银行账户开户情况、初核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车辆及轨迹、房产登记及变更信息、住宿记录、出境记录、健康状况等信息进行查询,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
有效利用电子取证方式,规范固定证据形式。在留置案件的取证过程中,涉及到电子证据采集固定的工作,需要严格按照证据要求和取证流程开展,为增强案件的证明力提供了有力帮助。审查调查期间,审查调查部门可以委托信息技术部门对涉案人员的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结合通话记录等信息进行分析,经过分析得知涉案人员的关系网和朋友圈,并从中发现可以利用的信息,例如发现被留置对象涉嫌违反生活纪律的线索,我们将该情况运用到审讯过程中,为彻底摧毁思想防线提供了帮助。在涉及价格鉴定、伤情鉴定、危害结果认定等方面的取证过程中,可以委托有取证资格的技术人员对相关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并出具具有证明力的报告,这样不仅丰富了证据形式,同时也完善了证据链。
有效利用心理测试手段,另辟案件突破途径。心理测试俗称“测谎”,虽然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但是会为办案人员指明调查方向,提振办案人员信心,同时也会触动被测试对象的心理。在案件办理的每个阶段运用心理测试的目的不一样达到的效果也不一样,在案件审查突破期间,首先可以对涉案人员整体行受贿金额进行测试,其次再根据交代情况对重要嫌疑对象进行摸排,再次对赃款去向进行跟踪定位,如果运用得当均可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在经过心理测试后,审查调查人员可以针对测试结果,结合案情加紧审讯节奏,进一步加速涉案人员的思想防线崩溃,直至全面交代自己涉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