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湖南株洲中院关于巫红刚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书显示,醴陵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原大队长巫红刚犯受贿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根据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12月,被告人连长生为给涉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案的犯罪嫌疑人上官志峰办理取保中,经他人介绍,找到巫红刚出面、要巫红刚找人帮上官志峰取保或者轻判,巫红刚答应。在法院判决后,巫红刚收受连长生感谢费10万元,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17年12月,连长生为给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办理的一起非法制毒物品罪案件中的曾传鑫等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找到巫红刚帮忙。12月22日,巫红刚将从连长生拿的20万元,送给晋江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刘某。刘某收到上述财物后,立即主动上交单位。同日,连长生送给巫红刚20万元感谢费。因取保未办成,2018年1月3日,巫红刚将20万元现金退还给连长生。
左一为巫红刚。图源:醴陵禁毒办
2018年1月19日,巫红刚因涉嫌犯行贿罪、受贿罪被醴陵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4月17日,醴陵市监察委员会官网发布消息,醴陵市监察委员会将巫红刚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值得注意的,该案是株洲市首例留置案件,也是醴陵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第一起政务立案办结的案件。
2018年12月29日,醴陵市人民法院认定巫红刚受贿30万元、行贿20万元;连长生行贿50万元。判巫红刚犯受贿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连长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巫红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2017年12月22日收取连长生20万元、案发前已经主动退还,不应认定为受贿,一审量刑过重。
巫红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2017年12月22日收取连长生20万元、案发前已经主动退还,不应认定为受贿,一审量刑过重。
2019年3月8日,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巫红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连长生感谢费20万元的行为,因委托事项未办成的客观方面受阻,却事项属实,且其主观方面动机明确、目的清晰,已经构成受贿罪;原判根据巫红刚坦白、立功和案发前已经退还20万元的具体情节已经对其从轻、减轻判处。故二审对其上诉理由,均依法不予采纳。
采写:南都实习记者 陈培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