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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证人证言笔录合理布局和规范用语的一些思考

    一份较好的证人证言笔录,合理的结构布局是必要因素。结构好比是笔录的骨架,内容好比是笔录的血肉,一份相对较好的证人证言询问笔录首先必须有一副好的骨架。不同证人的笔录结构布局各有不同,不可能有一个统一、固定的模板。笔者根据以往审查调查工作经验,提出几个可以把握的原则:

    第一,要遵循规律。任何事情的发生、发展都有一个过程,都有一些规律,与证人谈话的询问笔录是反映其与被留置对象发生不正当经济往来过程的,自然也要遵循客观规律。针对行受贿案件,询问行贿人的笔录一般都应当首先记录行贿人与被留置对象的关系、认识的过程,因为没有认识及逐渐熟悉的过程就不可能发生行受贿的事实;谋利事实较多、且行贿事实与谋利事实不是一一对应的,一般是先按时间顺序分别记录行贿的事实,然后再分别记录谋利事实;行贿事实与谋利事实有明确对应关系的,则在记录一节行贿事实后紧接着记录对应的谋利事实;事后有退赃、订立攻守同盟的,应当先记录退赃、订立攻守同盟的背景等。需要注意的是,记录一些当事人订立攻守同盟的情况,一些谈话同志记录时不是客观地记录立攻守同盟的原因、过程等,而是在记录完行贿事实后直接记录:“问:你再详细向我们交代一下商量应付组织调查的情况。答:……”,这样的记录显然是不符合规律的。还有就是一些心理活动,也要记明。比如,某行贿人每年都会给某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一般都是几万元、10万元左右,突然有一年数额提高到2050万元,这种情况下要记录行贿人突然增加行贿数额的心理原因,以增强笔录的证明效力。

    第二,要主次分明。主次分明就是要处理好树干和树枝的关系。询问笔录应该有一条主线贯穿始终,这条主线就是犯罪事实或者待证事实,是笔录的树干,其他的在笔录中都处于次要地位,是树枝。一份好的笔录也许枝繁叶茂,但绝不能偏离主干。比如,有的谋利事项过程可能非常复杂,不完整记录就不能反映事情的全貌,但无论有多复杂,都要突出被留置对象在里面通过权钱交易发挥的作用,否则这份笔录就没有了证明力。证人所讲的内容,有的可能与谋利事项关联不大,但也反映一些事实,这时就要讲究详略得当,不要因不必要的记录,而再次增加核证的其他压力。如,在记录两个人认识过程时候,假如是在某个酒桌上认识的,只要记一下大致的吃饭时间和地点,没必要记录当时参加的全部人员,存在共谋行贿的人如果在饭局上,则要记一下。

    第三,要整体协调。所谓整体协调,就是制作出来的询问笔录要不能“虎头蛇尾”,而要“虎头凤尾”。比如,有的犯罪过程非常复杂,完整记录下来可能会很长一段,甚至好几页纸,这种情况下就要善于合理分段,比如中间有重点的询问个别问题,结合出示相关的书证等,那么就要合理地来穿插、分段。不过在实践中,有的笔录在做的时候似乎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也知道要分段,但分的很僵硬,读起来明显是感觉段落长了才硬着头皮分段,这样的分段方式分了还不如不分的好。

    此外,除结构布局需谨慎外,制作笔录的用语也要精准规范。证人证言笔录是问答形式的,也就是说笔录实际包括两个部分:我们审查调查人员的提问和证人的回答。我们的提问要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纪言纪语,且力求做到文明、规范、精准。记录证人及关联人的回答,总的要求是忠实原意,不夸大、不缩小、不添枝加叶,但原意不是原话,形成的笔录本身就是一个整理的过程,表述时也要注意规范严谨,不能通篇大白话。总体来说,无论是问、还是答,用语方面还有一些需要共同注意的问题,这里列举几点:1.笔录中的单位名称原则上应当表述全称,如果该单位名称较长且后文中多次出现,可以在首次出现时表述全称的同时括号注明该单位的规范简称。2.笔录涉及的人较多时,尽量少用人称代词,防止引起指代不明、相互混淆。3.笔录中涉及的金额,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采用币种加数额的表述方式,如人民币5万元、美元1万元。4.表述时间要尽可能具体,尽量少用今年、去年、上个月、下个月等指代时间。5.一些特殊称谓、专用名词需要规范表述,如:法定代表人不能表述为法人代表,某局原局长不能表述为原某局局,获得某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表述为买下了这个地块等等;如果对某些领域的专业术语、专有名词不太了解,可以通过结合相关书证、查阅相关资料的方式尽量表述准确。

    总体来说,笔录制作要以反映事实为基本要务,不要出现掺杂制作者个人感情的内容。制作笔录者的境界应该是让观者看不到制作者的存在,而专注于案件事实本身,这应当是我们所追求的。孟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