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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出台《关于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出台《关于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认识和整改力度,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效,近日,西藏自治区出台了《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
  《意见》提出,一要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机关规定时限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每年应向本级政府综合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每年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二要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联动机制。法院、检察、公安、监察、财政、税务、银监、价格、工商、国资等部门要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三要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并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期届满后,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审计报告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审计移送事项处理结果依法跟踪检查。四要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或单位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要直接负责整改。五要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公告。审计机关要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公告,增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或单位予以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特别是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提高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效果。 (据西藏自治区纪委信息)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