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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中的主体身份审核问题

    查清被审查调查人的主体身份是审查调查最基础的工作,也是我们审理工作首先要审核的内容,案卷到手最先审核的就应是主体身份材料。因为对主体身份的审核不仅关系管辖权限,也是清楚准确认定事实、合法合规履行程序、全面恰当提出意见的“起点”。具体审核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核基本信息。要将户籍信息、入党志愿书、个人简历摘抄和干部任免审批表中显示的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信息与审查调查报告中认定的进行认真比对,确保准确无误。实践中常会出现被审查调查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等在几份材料中不一致、相冲突的情况,这时审理人员需要仔细甄别,提出补证意见,准确认定。如入党时间,这关系到违纪违法事实是发生在入党前还是入党后的问题。另外,在受贿案件中相关行贿人的身份需要特别注意,其是代表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需要调取行贿人的任职材料,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等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二是审核职务身份。首先是要看被审查调查人是什么职务层次。不同职务层次对应不同的审批权限和办理要求,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可将监察对象区分为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副职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三个层次,每个层次对应的审批要求是不一样的。其次要审核被审查调查人担任不同职务的起止时间,特别是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职务,将个人简历摘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相关任免职文件结合起来进行比对,同时还要注意被审查调查人是否具有多重职务或兼任职务,审核比对违纪行为发生与其担任的哪个职务相关,以便对其应付责任进行准确判断和区分。如在受贿犯罪中,被审查调查人在不同时期的职务,以及同一时期担任的多重职务,直接影响到其利用何种职务便利的问题。最后要看被审查调查人的职务是否是经各级人大、政协选举或任命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此类人员如果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三是审核政治身份。首先是看是否是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各级纪委委员、监察委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该类人员处分,需要区分处分类型适用不同的审批程序。其次是看其是否是党代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给予党代表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需要终止其党代表资格。再次是看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据有关规定,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留置措施的,以及给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务处分的,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最后是看是否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需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徐华坤 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