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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组)如何落实《问责条例》规定的问责工作主体责任? 既要加强领导统筹又要积极主动开展问责


  全面从严治党,党委(党组)担负主体责任。用好问责这把利器,是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规范和完善了问责主体、情形、程序和方式等,强化了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进一步明确和夯实了党委(党组)在问责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落实好《问责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握好问责工作的政治定位,既要加强领导统筹,又要积极主动开展问责,真正把问责工作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把握定位原则,切实做到“两个维护”。党内问责本质是政治问责,核心指向是看“四个意识”强不强、“四个自信”坚定不坚定、“两个维护”坚决不坚决。《问责条例》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明确为党的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在问责情形中进一步对“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等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细化具体化。党委(党组)应牢牢把握问责工作的政治定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剑指践行“两个维护”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强有力的问责,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与党中央同心同向、步调一致。近年来,湖南省委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三大攻坚战、扫黑除恶、减税降费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中置若罔闻、应付了事、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等问题严肃问责。坚决查处了洞庭湖区下塞湖非法矮围、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违规建别墅等问题,确保党中央政令在湖南落地生根。问责要突出政治责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实践中,湖南省委紧盯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开展问责,针对临湘市相继发生3名市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冷水江市多名党员领导干部长期参与赌博问题进行问责,分别对这两个市的市委书记、纪委书记给予了纪律处分,彰显了党委(党组)开展问责的政治站位和政治导向。

  加强领导统筹,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一些地方出现问责不力,党委(党组)组织领导不到位是一个重要原因。《问责条例》要求“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压实了党委(党组)开展问责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应发挥好在问责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及时听取、审议有关问责工作的情况报告,研究解决问责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要把党的领导贯穿问责工作始终,既管结果,又管过程,在问责启动、调查、作出问责决定等环节严格把关,发现不当问责应及时予以纠正,确保问责严肃、规范、精准、慎重,防止问责不力或者泛化简单化等问题。应把履行问责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巡视巡察、日常抓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问责工作做得差的地方或部门加强约谈提醒,督促用好问责利器,推动问责制度刚性运行。实践中,为加强对全省问责工作的领导,湖南省委在省纪委监委专门设立问责办,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问责工作,并就政策把握、问责建议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按照省委要求开展问责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压实责任担当,切实自行开展问责。长期以来,一些党委(党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片面地认为问责是纪委一家的事,发现或收到问责线索不自行开展问责,而是向纪委移送,然后不闻不问,当“甩手掌柜”。针对这些问题,《问责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及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党的工作机关三类问责主体的职责作了具体细化规定,有利于各个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党委(党组)在问责工作上要积极主动,既当好指挥员,也要当好战斗员,对一些重大事故、重要事件要主动启动问责调查程序,牵头成立责任调查组。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适合运用第一种形态如检查、通报、诫勉等方式进行问责的,党委(党组)自身就可以作出决定并实施,而不是都推给纪委去做。对应启动问责调查而未及时启动的,党委(党组)应责令有管理权限的下级党组织启动,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问责工作上亲自抓、作表率,既挂帅、又出征,重要问题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洞庭湖区下塞湖非法矮围问题曝光后,湖南省委高度重视,要求进行彻查并启动问责调查,省委书记杜家毫两次到现场检查督促工作,省委常委会两次专题听取调查情况汇报,省纪委监委成立以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傅奎任调查组长的专案组,对涉及25个单位的62名国家公职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强化整改使用,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问责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解决问题,推动担当作为,必须做好问责“后半篇文章”,才能彰显问责初心,释放问责潜力。做好问责“后半篇文章”,党委(党组)责无旁贷。《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在加强对问责决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同时,党委(党组)要积极推动做好以案促改工作,对问责案件进行剖析,督促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所在党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完善制度机制,堵塞监管漏洞。2017年对涟源市古塘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围标串标问题进行问责后,湖南省委积极推动以案促改,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公共资源招投标领域问题,先后出台禁止“提篮子”“打牌子”等规定,在全省开展专项整治,取得良好成效。《问责条例》提出“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要求“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党委(党组)要做好被问责干部重新使用的责任主体,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对知错能改、勇于担当、各方面表现突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正常使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被问责干部所在党组织要采用回访、谈话等方式,加强对被问责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使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提振精神、担当作为。(作者单位:湖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