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获利行为性质的定性
一、该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根据该规定,从违纪构成上来讲,该违纪行为被规定在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的处分”,侵犯的客体应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来说,是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此处获取大额回报,应结合约定利率、约定出借时间长短、实际出借时间长短、违纪行为案发时获利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从违纪主体来讲,该违纪行为的主体应是具有一定职权的党员干部;从主观方面来讲,该党员干部对自己的违纪行为以及该违纪行为造成的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应是明知的。
二、 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分
条例对党员干部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未一概禁止,禁止的只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违规借贷行为,而党员干部作为民事主体所进行的正常理财行为是需要被保护的。为了将该违纪行为从党员领导干部合法合规的民间借贷行为中准确鉴别出来,在实际工作中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一是需要考虑借贷方是否有实际借款需要,如果没有借款需要,纯粹看重的是出借人手中的权力时而借款,并给予大额回报的,则属于需被规制的违规借贷行为;二是有实际借款需要的,还要考虑借贷方更看重的是否是出借方手中的权力,只有看重的是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才会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侵犯职务廉洁性,如果是基于同学关系、亲戚关系等,并非基于其权力的,也不可能产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后果的,则是一般的民事行为,不在党纪规制范围之内;三是需要对约定利率与一般利率进行比较,需要考虑借贷方向周围普通群众的借贷利率,是否明显低于向该党员领导干部的借贷利率;四是要结合获利目的、获利数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三、 与受贿行为的区分
实践中,违规借贷可能构成受贿行为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党员干部明知借贷方是出于感谢其之前的职务行为的目的,而向其进行借贷并给予高利率作为回报的,则该行为应被定性为受贿,适用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定性处理。二是党员干部明知借贷方有需要其利用职务行为谋取利益的目的,仍将大额款项进行出借,并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应被定性为受贿,适用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定性处理。三是党员干部利用职务行为为要挟,主动提出借款给管理服务对象,并获取大额回报的,则该行为已构成索贿,需适用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定性处理。在上述三种情形中,受贿数额的认定则需结合借款钱款项状态及受贿故意具体内容进行认定。如借款前,款项存在银行内或他人处,出借目的是为了收取超出前期存款利息部分,则可将同期银行存款或出借他人的利息在受贿数额中予以扣减;如借款前,该款项出于闲置状态,则应将全部利息认定为受贿数额。 (钱琼 徐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