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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留置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案件审理工作是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关键环节,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最后一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对留置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实践中存在的对审理工作职责定位把握不准确、提前介入相关规定执行不严格、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不规范等问题应当引起重视。现结合办案实践,提出如下几点建议,进一步规范留置案件办理工作。

     一是正确认识审理工作职责定位。定位准确,才能有效履职。各级案件审理部门是案件质量“最后一道关口”,要准确理解“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的职责定位,牢牢守住案件质量这条生命线,牢固树立精品意识、铁案意识,严把事实证据关、程序手续关、纪法适用关、财物处理关、量纪情节关,敢于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规的案件说“不”,坚决不能“带病”移送。然而,保证案件质量不仅仅只是审理部门一家的责任,审查调查工作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源头、基础,审查、审理之间只有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协同配合,才能不断增强工作合力,不断提升案件质量。

    二是严格遵守案件审理时限要求。保障审理时间就是保障案件质量,要坚决杜绝重速度轻质量、随意挤压、占用审理时间的情况发生。要严格执行在留置期限届满30日前移送审理,在留置期限届满40日前提出提前介入审理的规定,案件审理室须将提前介入补证意见书面反馈审查调查室。审查调查室的补证情况要在正式移送审理前书面反馈案件审理室,至迟在正式移送审理后7日内完成。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案件审理室报委领导审批后,以监委名义书面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15日内,将提前介入意见书面反馈案件审理室,案件审理室审核后,反馈审查调查室。

     三是建立健全定期会商机制。审理室牵头与法院、检察院建立定期会商机制,了解留置案件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审查、办案程序等方面的共性问题并加以改进;掌握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新动向、新观点,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等的新标准、新要求;就办理留置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认识不一致、标准掌握不统一等重大共性问题,由审理室牵头与司法机关协调会商,争取在提前介入阶段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尽可能达成初步一致意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既要多方积极配合做好在案件起诉、审判阶段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补强,也要对退回补充调查、罪名变更、犯罪数额变化等问题及时沟通会商,确保有序衔接,共同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袁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