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工作研究

对以借为名受贿犯罪认定的几点思考

     受贿犯罪的发生往往较为隐蔽,特别是单笔大额款项的受贿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会采取以合法形式将受贿行为包装成看似正常的民事行为。如以借款之名进行的索贿、受贿,看似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背后隐藏的却是“权钱交易”。结合办案实践,笔者对于如何识别以借为名进行的受贿犯罪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是要审核借款双方身份关系。以借为名受贿犯罪所批外衣是民事主体之间常见的借款行为,能否突破这一正常的民事行为而被认定为受贿,其中最首要的标准就是要识别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判断是否有权钱交易的可能。如出借人是企业老总或个体老板,而借款人则是该企业老板业务所在地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且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与借款人所从事的业务有交叉,则要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判断该借款行为的性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审核双方身份关系时,还需要了解双方平时交往是否密切,是否有经济往来,是否还有亲戚朋友关系等,以排除正常民事借款行为的可能。

     二是审核借款行为过程是否符合常理。从实际情况看,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考虑,民事主体之间进行大额款项的出借行为一般都会对借款行为留下证据的。如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数额及还款期限;如果没有书面借条的,往往会选择银行转账方式出借款项,但即使是银行转账也会配以银行转账备注或短信等方式标明借款性质。如缺少这些留痕,甚至是故意不留下痕迹,如替国家工作人员代为支付房款时,通过第三人直接向卖房人打款,有故意抹去双方之间有款项往来嫌疑的,则要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印证是否存在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

     三是要审核是否有实际的借款需要。借款时,借款人是否有真实的借款用途,是否确实存在一时资金短缺情况。如果借款用途为捏造,借款后一直将相关款项放在身边闲置;或者借款并非日常实际需要,而是被用来投资理财。借款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没有实际紧迫借款需要的情况下,仍向其职权范围内所能关照到的人进行借款,该种不避嫌的行为背后极有可能隐藏的是权钱交易,需要引起重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

      四是要审核是否有还款行为以及还款时机。借款后是否按照约定如期归还所借款项;没有约定归还期限的,是否在资金短缺情况解除后及时归还款项;如出借方提出不用归还时,是否明示同意,或实际不再归还;长时间借款后,出借方是否有催要借款行为。即使有还款行为,还需要对还款时机进行具体考量。如是否在听闻对其有人民来信举报或组织对其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等情况下,出于担心受贿事情暴露而予以归还。除此之外,仍需结合借款时间长短,言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断,并予以准确识别。

      五是要审核借款行为是否与职权有关联。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重要构成要件;因此还必须核实借款行为的发生是否与借款人的职权有关联。为此,往往需要通过调取相关书证,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法,核实借款行为与出借人的职权行使是否存在内在的关联,从而判断是否有受贿犯罪嫌疑。     (钱琼    徐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