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反腐败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并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在十九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既是对“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惩治腐败的必然要求,更是对“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高压反腐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然而,在一些判处行贿受贿者的司法案例中,往往是受贿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作为案件的另一方,那些行贿者的处理方式却显得有些“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样子,着实让人琢磨不透。特别是对一些企业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行贿判处,要么以“某某某行贿多少钱”一笔代过,要么就只字不提。受贿者被判刑入狱,行贿者却还在逍遥法外,甚至可能会继续腐蚀政治生态,着实令人愤愤不平。
众所周知,行贿与受贿往往交织在一起,有受贿就一定有行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受贿罪与行贿罪二者是一种对合犯罪,也就是受贿和行贿都是互为条件、各自利益的既得者。因此,对受贿者的零容忍,也必须对行贿者零容忍。如果只惩处受贿者,而对行贿者网开一面,让其“平安无事”,既有损法律的刚性和威严,更有损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甚至会让更多的人心存侥幸而继续大行“贿赂”。
不可否认,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常以“减轻处罚”来换取行贿者的“坦白”,从而来掌握受贿者更多的犯罪证据。当然,从立法来看,规定行贿人“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无条件宽纵行贿者的做法无疑是饮鸩止渴,甚至适得其反。既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背道而驰,更是与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格格不入。
只有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别让行贿者“平安着陆”,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因此,如何惩处行贿者也就应当成为当前司法系统深入探索的重要课题。笔者以为,既要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办事,不能为了一时的办案需要而随意对行贿都减免处罚;更要加强对减免处罚者的日常跟踪管理,将其纳入征信管理,让其言行受到相应约束、在办理重大事情受到相应监管;如再犯,则从严惩处之。同时,还要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如此,才能让行贿者有所敬畏,让心存侥幸者望而止步。(文/唐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