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辅警利用自己作为公安局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侄子的关系,提供消息为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数额较大,被提起公诉。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在平桂区人民法院利用远程提讯系统开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当庭对派出所辅警杨某昭作出宣判,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杨某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黄某、王某二人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辖区内,租用富阳镇民族南路唐某的私人住房、富阳镇园艺路一旅馆等场所合伙经营涉黄场所,从事组织、容留他人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
2014年8、9月期间,黄某与王某经唐某介绍,认识了时任富川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城关派出所所长的杨某德的侄子杨某。
之后,被告人杨某昭通过与杨某德的关系,提供消息使得上述经营场所躲避查处或者在被城关派出所查处时,由杨某德向办案民警打招呼后得到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昭收受黄某、王某焦苏某等人好处费共计82000元并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
被告人杨某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缴纳罚金,并于2020年1月7日退出全部所得赃款8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昭作为时任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杨某德的亲侄子,利用杨某德职权和地位形成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好处费,数额较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杨某已退出全部所得赃款并主动缴纳罚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其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
在我国
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并不少见,利用影响力受贿与其他利用职权受贿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成为亟待铲除的制约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大毒瘤,确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新罪名,对打击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警笛、警情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