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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医院原院长落马后案情首次披露



为增加在医院骨科的业务量,新余市一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负责人吴维民与新余市人民医院时任院长邹卫兵达成“协议”,以销售额10%的回扣敲开了新余市人民医院骨科的销售“大门”,先后四次给予邹卫兵230万元的回扣。近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吴维民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获悉上述案情。这也是新余市人民医院原院长邹卫兵被“双开”后,其受贿案情细节首次披露。■信息日报/信息日报客户端记者李逊/文

公司许以高额回扣拿下医院骨科业务

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晟公司)主要经营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销售业务,实际控制人为吴维民。根据判决书披露,2015年年初,新余市各大医院医用耗材采购实行“一品一规”。吴维民为了创晟公司能在招标中胜出,找到时任新余市人民医院院长的邹某1(另案处理)帮忙,并向邹某1承诺如果中标就把创晟公司在新余市人民医院骨科耗材销售额的10%作为“回扣”送给邹某1,并商议“回扣”每半年给付一次。

邹某1即新余市人民医院原院长邹卫兵。邹卫兵于2012年5月任新余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2018年9月任上“落马”,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根据判决书内容,在邹卫兵的关照下,创晟公司顺利中标新余市人民医院骨科的“创伤、脊柱”等项目并开展业务,业务量每年达1000余万元。同时,在邹卫兵的再次关照下,新余市人民医院对创晟公司的货款都及时予以了支付。

时任院长安排其子先后收受230万元

成功拿下业务后,吴维民“如约”进行利益输送,邹卫兵安排其儿子邹某2(另案处理)负责收受资金。吴维民从创晟公司账户中提取现金,再通过邹某2,四次向邹卫兵送“回扣”共计230万元: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吴维民在创晟公司附近,将50万元现金通过邹某2送给邹卫兵;

2016年七八月的一天,吴维民在创晟公司附近,将50万元现金通过邹某2送给邹卫兵;

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吴维民在创晟公司附近,将50万元现金通过邹某2送给邹卫兵;

2018年7月份的一天,吴维民在臣菲公司(位于新余市春龙大道)附近,将80万元现金通过邹某2送给邹卫兵。

邹某2在上述四次收到“回扣”款项后,均向邹卫兵询问如何处理,邹卫兵均让邹某2自行处理,邹某2均将上述“回扣”款存放在南昌家中的衣柜内,后陆续用于消费或存入银行。

公司负责人一审被判单位行贿罪获刑

分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向新余市人民医院院长邹某1行贿共计人民币230万元,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吴维民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遂判决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吴维民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00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