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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书记的司机受贿450万,这是一种怎样的犯罪?

市委书记的司机受贿450万,这是一种怎样的犯罪?

海口市委原书记张琦腐败案审到近日,案里案外竟“牵”出他的驾驶员周某——这个坐在张书记前面的“一把手”,在为张琦开了13年车的同时,受贿了450万,颇为令人吃惊。

“开个车也能收钱450万”?可别小看了这个“车夫”,周某收钱“办”的事儿,竟然是项目立项、贷款定盘、市场准入、规划变更等“大事难事”。他插手政商,打招呼“交底”的对象,多是海口市下属的市长局长们,而“百官”们为了与这个驾驶员“搞好关系”,竟也低声下气地进贡给他以示巴结……

“开个车也能收钱”?其实官车司机里头,还有比周某胃口更大的,比如河南省烟草管理局局长郑某的驾驶员王某,为一个“大项目”而做郑局的“工作”,终于教郑局长拍板以高价买下了某企业的“温哥华大厦”,王某因此收受老板“酬谢”现金500万!

“开个车也能收钱”?也不要看不起这位“王师傅”,还有更“底层”的“身边人”不是照样收钱吗?原衡阳市委书记李亿龙家的小保姆胡某,因请托为老板“办理”房地产事,也受贿了20万元呢!

对于这类“司机受贿”乃至“保姆纳贡”的奇事,舆论之间,普遍怒斥“狐假虎威”“鸡犬升天”,其实这是一种犯罪的类型,叫作“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只不过人们不太了解罢了。

所谓“利用影响力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或者其他与该工作人员不是有血缘关系、亲属关系、但关系密切的(如情人、同学、战友、秘书、司机等),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李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犯罪——此罪名新设之后,影响最大的是“利用”周永康“影响力”受贿的贾晓晔、周滨案,分别已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及8年,并处罚金1.6亿元。

这个罪中,最值得注目的是“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被“利用”的官儿并未亲自插手,但他的“影响力”却被“利用”了。国家统计局原局长王保安,时常回到老家去,这个省部级一回乡,他的几个弟弟就要“拉场子”、摆圆台面,地方官员要来“给面子”。王局长每必出席,总是端坐首席,一言不发,什么也不说不拜托,但是他兄弟的买卖也好,他们的官职升迁也好,就尽在不言中了,“看在王局长的份上”,自然一一落到了实处。王局长什么也没干啊,可是他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就被用到了极致,叫作“不著一字,尽得风流”,这才是官场的“高水平”啊!

当然还有被人“利用”了“影响力”而自己还不知道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盖如垠案中,也有个司机被“牵”出来,这个马某马师傅,假称盖副主任要装修房子要买家具,敲了某老板30万元现金。盖如垠案发,说这笔30万我没见过啊,原来是马司机“瞒天过海”、落了私囊——这个案子,究竟判“诈骗罪”呢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似乎当初还争执了好一阵子呢!但不管什么罪名,对于官员尤其是高官对“关系密切”的“身边人”的警惕,总是又敲了一记警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