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工作研究

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的区别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这是关于提醒谈话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对谈话提醒作了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适用依据不同。提醒谈话的适用依据是《规则》;提醒谈话适用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其中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党内法规主要有《条例》《规则》《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

二、适用主体不同。提醒谈话的适用主体只能是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工作人员不能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是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也可以是承办部门负责人。

三、谈话对象不同。提醒谈话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党员身份的领导干部;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不一定是党员,也不一定是领导干部。

四、适用条件不同。提醒谈话的适用情形是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谈话提醒主要针对的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主要适用于一般性违纪问题或存在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

五、适用结果不同。提醒谈话是践行党内谈话制度的预防性谈话措施,目前没有规定必须记入个人廉政档案;根据《规则》第三十条规定,谈话提醒材料必须存入被谈话人的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