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与开除党籍的区别
对党员予以除名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均是涉及党员党籍的重要问题,必须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精准适用,防止出现偏差。二者有何区别,党纪条规是如何规定的,本文进行了粗浅的分析,以供参考。
一、性质不同
党员除名,就是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党内除名是党组织对不符合党员条件党员的党籍作出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是党内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除名包括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和对自行脱党者除名。
党员开除即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格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二、适用情形不同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对党员除名的情形作了规定,具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要求退党。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二是劝退出党。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三是自行脱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除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党员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当开除党籍。此外在违反政治纪律中还有七处只规定了开除党籍一种处分档次。主要包括组织秘密集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五十九条第一款);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第六十条第一款);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破坏民族团结(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第六十二条);组织、利用宗教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申请政治避难、外逃、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第六十五条)等情形。
三、适用程序不同
党员除名的适用程序:一是要求退党。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二是劝退出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三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开除党籍的适用程序:开除党籍处分,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批后,并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正确适用除名与开除党籍,对于有严重的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而企图通过退党逃避开除党籍处分的人,要坚决开除党籍,不能用除名来代替。同样对于应宣布除名的,也不能用开除党籍处分来代替。( 徐华坤 李梦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