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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违纪案件中的“一事不再罚”

刑法中的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即对被告人的某一犯罪事实科处刑罚以后,不能重新以该犯罪事实为根据再度科处刑罚。而在违纪案件中的“一事不再罚”则可理解为对同一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后,不得对该违纪行为再次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一事”就是同一违纪行为,是指同一违纪行为人实施的一个独立的违纪行为,而不是一类违纪行为。“不再罚”是不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具体在理解上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是行为人可能因为同一违纪行为而受到两次不同性质的处理,如先受到行政处罚、刑罚处罚,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如甲因赌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此时因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理,是不同层面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的否定评价,此时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是对同一违纪行为,违纪事实没有改变,能否只改变处分定性,重新给予一个处分。如原定性是违反工作纪律,后发现定性错误,应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笔者认为此时可以重新作出处分决定,撤销原处分决定。新作出的处分决定只是对原处分决定的更正,不是再次作出处分。

三是如果违纪行为人对其违纪行为进行了重大欺瞒,只交代了部分违纪行为,导致原处分的定性量纪偏轻,则可以根据新查明的违纪事实情况再次给予其处分。这与一事不再罚不矛盾,因为已不是同一个违纪行为。

四是违纪事实的定性发生变化,在原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又发现一个新的违纪事实包含原违纪事实,则对新违纪事实进行处理时要考虑原来给予处分的因素,酌情处理。比如甲收受乙1万元人民币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受到党纪处分,之后又发现甲在收受乙1万元人民币的过程中,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此时要对甲的受贿行为给予处分,但要考虑之前因为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处分的因素。

五是违纪事实增加上升到涉嫌违法犯罪。如前述案例甲收受乙1万元人民币的礼金行为中,经调查发现甲还收受乙所送的3万元人民币,且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取利益,则甲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为4万元,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因为违纪事实大幅增加,需要重新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再如因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此后调查发现该违纪事实增加构成玩忽职守犯罪,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    (徐华坤 李梦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