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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实施办法》 规范市县巡察“后半篇文章”

日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要部署和中央、省委文件精神,规范市县巡察“后半篇文章”,明确提级巡察整改监督路径,为全市巡察整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推动全市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市出台《关于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实施办法》。

配制“流程图”,凸显操作之便。《实施办法》全面对标上级要求,结合盐城巡察整改实践,细化梳理7个部分30条具体事项,以时间节点为主线,重点围绕制定整改方案、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形成整改情况报告、做好巡察整改“双公开”、督查评估等核心环节,配套制作了巡察整改工作流程图,推动各责任主体“挂图作战”,有效提升整改工作质效。

打好“组合拳”,增强落实之效。《实施办法》贯通到底,一体规范市县两级常规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工作。坚持高点部署、高位反馈,将书记点人点事问题纳入巡察整改监督范围,明确市县两级巡察机构跟踪督促、定期报告书记点人点事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整合监督资源,将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纳入一体评估计划,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牵住“牛鼻子”,拧紧责任之链。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施办法》区分不同主体厘清责任边界,确保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县党委领导下履行组织实施责任,市领导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整改工作;市县纪委监委机关、组织部门履行整改监督责任,明确内设牵头机构做好综合协调;巡察机构落实统筹督促责任,其中巡察办更加聚焦“统”的职能定位,深层次推动相关单位用好用足巡察成果。《实施办法》突出被巡察党组织整改主体责任,明确要求建立整改责任交接和约谈督办等机制,防止责任虚化、制度空转。

抓好“提级改”,强化监督之力。新一届市委巡察工作紧扣“向深拓展、向专发力、向下延伸”的目标要求,主动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政法部门以及省级开发园区、重点乡镇街道等纳入提级巡察范围。《实施办法》顺应整改工作形势需要,进一步明确了提级巡察监督整改的工作路径,强调提级巡察提级监督整改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