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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加强“案件预审” 提升办案质效

“这个案件还要补充主体身份材料,引用条规不准确,请对照反馈意见整改后再移送审理室……”这是阜宁县纪委监委对纪检监察室所办理的一起案件开展预审时亮起了“黄牌”。

为全力推进案件查办工作提质增效,县纪委监委紧扣职能职责,审理关口前移,通过采取“承办室自查+审理室预审”的模式,建立常态化、全覆盖的案件预审机制,进一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不断提升基层办案能力和水平。

近日,阜宁县纪委监委通过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预审工作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对于乡镇纪委和县纪委监委的自办案件,由承办单位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主动整改。经自查,符合报送条件的,由案件主办人填写《自办案件预审表》再上报审理室进行预审。审理室预审员须从程序、证据、定性、量纪等方面对案件进行预审并提出书面预审意见,并以《案件预审反馈意见书》的方式向相关科室反馈,案件承办室要对预审反馈意见逐条回复,最终连同卷宗再次移送审理室进行预审。

审核是案件移送的“第一道关口”,县纪委监委严格审核把关,对预审的案件,由审理室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程序关、文书关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规范的案卷退回重新补查,以此倒逼预审人员、审查调查人员学习业务知识,严把审理移送关口。

同时,通过定时召开预审会共同探讨审查调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吸取经验做法,梳理漏洞和不足,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队伍。自2020年2月建立预审会工作机制以来,县纪委监委提前预审的案件1600余件,并及时提出意见推动问题整改,达到了较好的消化处置线索、提升案件质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