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
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为严格规范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引导树立厉行节约优良作风,营造文明节俭社会风气,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严格控制规模,注意社会影响,杜绝在操办中发生化整为零、奢侈浪费、附庸攀比、情趣低俗、搞封建迷信等行为。
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和接受下属、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岗位职权行使有关人员参加本人或以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下同)名义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
第二条 严禁县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参与非亲属婚丧喜庆事宜宴请等活动。
第三条 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借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之机,收受下属、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岗位职权行使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电子红包和其他支付凭证。
第四条 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公物或指派下属工作人员为本人及其亲属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不得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不得用公款以个人名义送花篮等礼仪用品或慰问品(金)。
第五条 严禁向与本人无亲属关系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领导干部,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电子红包和其他支付凭证。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县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应当在操办婚礼及其他喜庆活动5个工作日前,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要求。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报告实际情况。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市纪委,一份报相应的纪委或派驻纪检组留存。
第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对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内问责条例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盐城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盐纪发〔20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