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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按揭房产的受贿数额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

2018年3月,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谋取利益,李某为了感谢张某,便购买一套别墅送与张某,该别墅总价900万元,李某支付首付款400万元,剩余500万元李某在银行以该别墅为抵押办理了按揭贷款,约定还款期限为10年,李某逐月还贷,别墅产权人登记为李某。2019年4月,别墅交付后,李某将别墅钥匙、门禁卡等物品交予张某,此时李某已偿还房贷37万元。同月,张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张某的受贿数额如何认定,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案发时尚有部分贷款本金未还清,受贿数额以收受该房屋时的价值扣除尚未还清的贷款本金计算,即张某的受贿数额为437万元,不存在未遂情节。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贿数额为收受该房屋时的价值,案发时尚未归还的按揭贷款为未遂。即张某的受贿数额为900万元,其中首付400万元和李某已偿还的房贷37万元共计437万元为既遂,尚未归还的463万元按揭贷款为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房屋有贷款既不影响对受贿犯罪形态的认定,也不影响对受贿数额的认定,应当以收受房屋时的价值认定为受贿数额。在张某已经实际控制别墅的情况下,其受贿行为已经既遂,受贿数额是该别墅的总价900万元。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评析如下:

一、判断房屋型受贿的标准是实际控制

受贿罪客观上表现为受贿人收受了财物,判断取得财物与否的标准是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两高”2007年7月8日《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当贿赂物是房屋时,判断受贿人控制房屋与否并不以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为限。本案中虽然别墅产权人是李某,张某也尚未搬入别墅中居住,但此时张某已经接受了别墅的钥匙、门禁卡等出入凭证,即可表明张某已经实际控制该别墅。别墅背后的贷款、产权等问题并不影响受贿人实际控制并占有该别墅。

二、受贿罪以取得财物为既遂

《刑事审判参考》朱渭平受贿案(第1145号)中的裁判要旨也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所送房产,后请托人又将该房产用于抵押贷款的,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的既遂。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谋取利益,李某贿送别墅,此时李某是用900万元的别墅来与张某的权力进行交易,即作为张某职务行为不正当报酬的是900万元的别墅。在李某实际控制别墅时,900万元即为既遂,虽然存在按揭贷款,但是张某与李某对后续的还贷义务由李某负责是明知的,故别墅是全款购买还是按揭购买并不影响行受贿双方对收受的财物是别墅的认识。如果认为尚未归还的463万元贷款为未遂,则因李某逐月还贷,受贿既遂数额随着李某的逐月还贷而逐月增加,李某还贷10年,10年后受贿既遂金额才是900万元,意味着李某逐月还贷的钱是行贿款,李某在10年中每月持续不断的向张某行贿,这显然让人难以接受。同时在这种情形下,行贿人还贷的利息部分是否认定为受贿数额,也存疑问。

三、厘清行受贿犯罪与民事借贷关系的区别

有观点认为,李某以该别墅为抵押办理了按揭贷款,如果李某不能按时还贷,该别墅可能会被银行拍卖还贷,此时张某不能得到900万元,故应当将尚未归还的463万元贷款认定为未遂。笔者认为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追究的不是受贿人的受贿数额大小,受贿数额只是对法益侵害严重性的量化考虑,不宜将民事借贷关系与行受贿关系混为一谈,民事借贷关系不影响受贿犯罪的成立。本案中,房贷是李某与银行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李某以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措购房资金,购买别墅向张某行贿。李某在不能按时还贷时,因该别墅存在抵押,银行通过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这是犯罪既遂后财物本身价值可能蕴含的风险,不在受贿罪的评价范畴之内,不能以此来否定张某的受贿既遂。同样类似的问题,如行贿人行贿一辆100万元的奔驰汽车,其首付50万元,还有50万元以该车辆为抵押办理了分期付款,则受贿人的受贿数额如何认定,与本案例问题类似。

在受贿案件中,存在受贿人在受贿既遂后,因为各种原因,受贿数额并没有全部实现的情况。如受贿人与行贿人共同选购了一块名贵玉石,行贿人付款30万元,事后经鉴定,该玉石仅价值5万元。此时按照财产性利益的认定思路,以行贿人支付的30万元认定受贿数额,而不是认为5万元既遂,25万未遂。此外,对于行贿人所送的财物,行贿人有无完整或合法的所有权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例如行贿人去博物馆将一副名画偷出送与受贿人,受贿人即使明知行贿人没有该名画的所有权,也仍构成受贿罪。

综上,在受贿人已经实际控制房屋的情况下,其受贿行为已经既遂,受贿数额应当是收受该房屋时的房屋价值,按揭贷款尚未归还是行贿人与银行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