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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 “人民满意基层服务单位”示范点的实施意见

关于创建 “人民满意基层服务单位”示范点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践行行政机关、公共服务部门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10]2号)、省委《关于构建纠风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苏发[2010]22号)、省纠风办《关于深化民主评议推进“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创建工作的意见》(苏纠办发[2010]16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民满意基层服务单位”示范点创建工作。现就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按照构建惩防体系的总体部署,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通过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促进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健全纠风工作长效机制,把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落到实处,为盐城“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提供重要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责任明确、齐抓共管。构建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监察机关和纠风办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市各部门、各行业行政统一领导部署,监察组织主动协助、督促检查,基层单位主动作为的工作格局。
    (二)注重实效、促进工作。把创建工作融入各部门和单位的业务工作之中,与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以创建促进业务工作上水平。
    (三)阳光操作、创评结合。创建内容、方法、目标等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评议。广泛开展向服务对象报告工作、述职述廉活动,组织面对面评议、质询和测评,通过评作风、问责任、促整改,树立部门和行业美好形象。
    (四)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扎实开展示范点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着力提升部门、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
    (五)定期评选、常抓不懈。示范点创建与评选工作,以后每年组织一次, 本轮次被评为示范点的单位,如果在下一轮创评时不达标,将取消其称号,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工作目标
    2011年底,全市所有基层服务单位人民群众满意度达80%以上,创建60个市级“人民满意基层服务单位”示范点,力争2012年申报一批省级“人民满意基层服务单位”示范点。
    四、创建对象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行业在城乡设立的所有基层服务单位都要参加创建活动。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行业参加所在地方的创建活动。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国土、规划、住房保障、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文广新、城管、公安、财政、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供电、通信等二十一个行业和部门为重点创建对象。
    五、重点内容
    (一)信息公开。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各项业务工作的全过程。扎实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法律规章、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方面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二)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事项,自由裁量幅度、行使程序设定合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到位,无滥用职权、执法不严、办事不公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安全责任事故等问题。
    (三)优质服务。实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和“一站式”服务,对服务窗口充分授权,提高现场办结率。工作人员文明礼貌,办事场所宽敞、整洁、美观。
    (四)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政纪各项规定,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无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刁难群众等问题。
    (五)制度完备。从政从业、内部管理、绩效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落实,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整改和反馈机制健全,各项制度执行到位。
各部门、行业具体创建内容、标准商市、县(市、区)纠风办制定,并报市纠风办备案。
    六、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4月份,各地各部门分别制定实施意见,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创建单位、创建内容、创建标准和群众参与方法,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同时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二)查找问题。5-6月份,建立日常评价机制,在服务场所设置满意度评价器或问卷表,在机关门户网站开设征求意见栏,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设置群众意见箱、走进“政(行)风热线”、举行户外直播等形式,广泛收集人民群众特别是直接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落实整改。7—9月份,创建单位对创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逐条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服务对象满意。各地、各部门、行业对面上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确保面上整改到位。
    (四)申报验收。10—11月份,各地各系统各部门要对本地本系统本部门创建单位组织自测评估,符合条件的,市级由主管部门、县级由县纠风办向市纠风办书面提出示范点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市、县(市、区)纠风办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服务对象等方面人员,对照创建内容查看台账资料、现场察看或明查暗访、交叉互查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测评等方式进行。
    (五)通报结果。12月份,市纠风办汇总验收情况,提请市创建领导小组研究确认60个市级示范点单位。结果报告地方政府和上级纠风办,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
    七、结果运用
    (一)对“人民满意基层服务单位”示范点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授牌,并列为省级示范点创建对象,主要事迹在市级媒体公开宣传。
    (二)对“人民满意基层服务单位”示范点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人民群众公认的工作人员,其主管部门在评奖中要优先考虑。
    (三)创建结果作为考评行业主管部门政(行)风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垂直管理部门和行业的政(行)风考评,以其基层服务单位的创建结果为主。在“万人评议机关”、评选文明单位(行业)、创先争优等工作中,充分运用创建结果。
    八、组织领导
    (一)明确创建责任。创建工作在市、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纠风办统一组织开展。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纠风办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创建日常工作(联系电话:86661734)。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履行对基层服务单位政(行)风建设的监管责任。基层服务单位作为创建工作的主体,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加强督查指导。建立市、县联动督查机制。市纠风办要加大统筹力度,抓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各地各部门开展创建工作情况要每阶段定期向市县纠风办报告。市纠风办要适时组织明查暗访、专项督查和现场观摩,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三)严肃创建纪律。严禁创建单位利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创建结果的评定,严禁刁难或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对违反创建纪律的部门和单位,一经查实,直接列为创建不合格单位,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