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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多措并举力促容错纠错工作落实落细

阜宁县纪委监委在加大监督执纪问责、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统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多措并举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有效激发党员干部锐意进取、奋勇争先的强大动力。自2021年以来,县纪委监委精准容错纠错7件8人。

提高办案质量,精准容错纠错。县纪委监委班子高度重视,多次在系统会议上组织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相关意见,通过修订并实施《阜宁县党员干部容错纠错适用细则(试行)》,进一步健全了机制、细化了容错纠错的适用范围、程序和结果运用与保障措施等,最大限度激发了广大干部的改革热情和创新精神。并要求将容错纠错和与监督执纪问责紧密结合,坚持容错并举、宽严相济的原则,正确认识处理与处分的关系,提高办案质量,推动容错纠错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容错纠错落地生根,对情节轻微、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或因推动工作、大胆探索而存在失误和偏差的党员干部,采取约谈提醒方式,及时纠正错误。对已经讲清楚但仍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督促其限期整改。

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县纪委监委结合《阜宁县党员干部容错纠错适用细则(试行)》,强化宣传引导、认真贯彻执行,着力营造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结合廉政党课、廉政提醒谈话等多种契机,向党员干部积极宣传、广泛动员,并旗帜鲜明的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同时由我委审理室牵头负责,定期组织开展纪检监察案件查办中适用容错纠错等专项业务培训,通过领学容错纠错典型案例、容错纠错等有关具体适用办法等材料,引导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积极开展容错纠错,精准适用容错纠错,切实提升各业务部门运用容错纠错的能力水平。

规范免责程序,实施精准问责。规范容错免责程序,在对实施问责追责时,同时考虑是否存在容错情形、是否符合容错条件,对免责申请开展调查核实,结合“六个要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坚持集体会商、共同研判,成立容错纠错专议工作组,县检察院、县法院等相关部门参加,切实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进一步推动容错纠错工作科学规范。如在查办板湖镇渠东村等三个村的集体资产出租未经产权交易平台问题时,经调查渠东村等三个村共同购买的商铺属于村集体资产,未经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直接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违反了农村产权交易相关规定。但鉴于购买时,商铺已被开发商整体出租,为保障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渠东村等三个村与承租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合同,既确保了原协议继续履行,也未损害村集体利益。为保护农村基层干部干事创业激情,县纪委对相关村干部免于问责。

用好“四种形态”,打消心理顾虑。用好用活“四种形态”,特别是咬耳扯袖教育提醒的第一种形态,经常性地开展提醒教育,减少犯错的机率;同时在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过程中,把握大局意识,区别对待过错,鼓励干部为公为民、尽职担当、敢闯敢试,并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宽容,打消各种顾虑,解开思想困局。如在调查罗桥镇邵刘村村组干部与群众发生肢体冲突的问题时,经调查该村村民邵某某不服从邵刘村管理,多次在公共场所焚烧工业垃圾。后邵刘村村组干部与村民邵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经综合考虑,村组干部在发现邵某某的违规行为后,能够积极作为,坚决制止,既保护了生态环境,又防止发生火灾事故,主观上是出于公心,客观上是在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秸杆焚烧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公安机关调查认定责任不明时,二人能主动赔偿,避免矛盾升级。罗桥镇纪委适用容错纠错第十三条规定,对两名村组干部分别予以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实施容错,决不意味着纪律‘松绑’和作风‘减压’,也不是可以任性乱来的借口,而要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才能达到保护改革者、宽容失误者、警醒违纪者的目的,起到助力干部成长,推动改革进程的作用。”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