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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电力局一基建项目管理人员受贿获刑11年

 
嘉兴电力局一基建项目管理人员受贿获刑11年

    中新网嘉兴11月11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童法 童剑)浙江嘉兴电力局基建项目管理人朱某帮某老板成功获得多个供电所的土建项目后,收受该老板送的包括一间门面房在内的总价值达626000元的财物,11月10 日,朱某被桐乡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现年47岁的朱某曾经有一份令人羡慕的工作,案发前是嘉兴市电力局基地建设办公室项目管理工作人员,之前还担任过嘉兴电力局城郊供电分局办公室副主任、秀洲供电分局综合科负责人,朱某的受贿行为就是发生在其担任秀洲供电分局综合科负责人期间内。

  朱某在担任秀洲供电分局综合科负责人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秀洲区内供电所的基建工程,正是因为手中这一实权,许多建筑承包商纷纷向朱某靠拢交朋友,挂靠在某建设公司的盛某便是其中之一。在朱某的帮助下盛某很顺利的拿到了多个供电所的基建工程的土建项目,当然,为了表示感谢,盛某给朱某的“好处”也是丰厚的。

  2006年初,盛某得知朱某想要购买店面,便表示其妻子刚好在嘉兴市区某商业街上的买了一个店面,可以送给朱某。为了掩人耳目,盛某吩咐其妻子俞某将商铺原价转让给朱某,并把60万元购房款给了人朱某,随后,朱某安排其岳母钱某用盛某给的60万出面购得此店面。

  朱某除了收下商铺这块“大肥肉”外,在逢年过节的时候,还多次收受盛某送的其他现金、代价券等共计26000元。

  另据查明,朱某还利用其负责管理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工程装修承包商干某、项目承包监理周某、工程设计承包商沈某等人送的感谢费7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在案发后已代其退清大部分赃款,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