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衙门何以抓出腐败“老虎” ——关键词解析国家信访局原副局长许杰“落马”缘由
——关键词解析国家信访局原副局长许杰“落马”缘由
刘敬新
6月2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对国家信访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许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同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许杰开除党籍处分。
其实,早在2013年11月底,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便发布了许杰“落马”的消息。
一直以来,信访部门都是人们眼中的“清水衙门”,身处社会矛盾最前沿却“无权无势”。在许杰被查之前,鲜见信访官员“落马”。因此,消息甫出,社会哗然:信访部门怎么就出了许杰这只腐败“老虎”?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6月27日消息,经查,许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对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发生的系列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与他人通奸。许杰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虽然许杰之案尚未经过司法程序最终“盖棺定论”,但从上述消息已可窥探许杰这只腐败“老虎”现形的端倪。
受贿
国家信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地方和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信访部门是中央与人民群众直接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党委和政府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监督的窗口,也是群众向党委和政府反映问题、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实现“下情上达”的途径。从信访制度设立的初衷和信访权力的运行看,国家信访局官员手中既不掌握财政权,也没有资源分配权,甚至没有信访事项处理权。那么,许杰利用何种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2005年5月,《信访条例》实施。其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其后,上述“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规定,逐渐演变为“以排名的形式通报”。而《信访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进京上访”人员的数量和规模成为评价地方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在信访考核、倒排通报、问责、约谈一把手甚至“一票否决”的压力下,地方利用各种手段到北京“接访”、“截访”甚至“劫访”,催生了黑监狱、黑保安公司和非法拘禁等乱象。同时,也出现了地方政府到信访部门公关,花钱“销号”的情况。
由此不难想象,看似无权无势的国家信访局实际上掌握着众多地方官员的“官运”。这是一种间接得来的“权力”,与之相对应的“职责”应是如实反映各地进京上访的数量和根据工作规程处理信访函件的情况,以便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然而,这项“权力”的运行空间基本上是封闭性的,既缺少透明度,也缺少严格的制约和监督程序。于是,身为国家信访局原主管来访接待司的副局长,许杰在履职过程中进行权力寻租,索取、收受巨额贿赂也就不足为奇了。
幸而2014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国家不再搞全国范围的信访排名、通报,并确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的新思路。如此一来,信访部门的上述“隐性权力”被削弱,相关官员以权谋私的空间大大缩减。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信访局作为一个年轻部门,在制度设计、权力运行程序、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尚不成熟。因此,其权力在短时间内快速膨胀,出现问题是偶然也是必然。关键是通过调整制度、理顺程序、磨砺队伍,防止类似许杰案件的再次发生。
失职、渎职
所谓失职、渎职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认定此类违纪行为的关键,是行为人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且导致了危害性后果。通常情况下,单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不以违纪论处;一旦构成违纪,前提必须是该行为导致了危害后果,即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的损失,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关于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作出了规定,将有关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通报,许杰系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者”,这表明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系列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不是由许杰直接决定或指使的,否则,其行为应以受贿或者其他违纪认定。这就意味着,许杰或者是因为粗心大意、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其直接主管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是对下属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存在默许甚至纵容。而从来访接待司的“隐性权力”和谈不上复杂的运作过程看,后者的可能性极大。此种情况下,其下属作为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除了对自身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外,许杰也应承担失察失职的领导责任。
许杰的“落马”,警示所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权力意味着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一定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绝不能得过且过、消极度日,更不能对底下问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无动于衷。
通奸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通报,“与他人通奸”是许杰被开除党籍的另一个原因。
根据《辞海》的解释,“通奸”一词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该词在现实中的含义扩展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依然与之同居的行为。此类行为有的为他人所知晓,行为人对外以夫妻相称,也有的不为他人知晓。在通奸除罪化的地区,这种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是纯粹道德上的问题,并不受国家法律的约束。比如,我国刑法除了在“破坏军婚罪”中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构成犯罪之外,通奸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然而,身为党员干部,不仅要受到国家法律的管辖,更要受到党内纪律的约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此可见,党纪严于国法。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对自己在生活作风、男女关系方面的要求要比社会道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对普通群众的要求更高更严,要时刻以党纪为准绳约束自己,强化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
一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克服享乐心理,保持一颗健康向上的平常心。二是强化传统道德和家庭美德养成,增强道德修养,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潮的侵蚀。三是教育家属当好廉内助,共筑家庭廉政防线,营造良好的家庭廉政文化氛围,防止千里之堤毁于“己”穴。
一边是意气风发身居高位,一边是肆无忌惮腐败堕落,许杰的落马既令人嗟叹也发人深省。清水衙门里抓出腐败“老虎”,表明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重拳出击,“老虎”、“苍蝇”一起打,自是刻不容缓,但只有深化改革,约束权力,才能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