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税收工作依法行政
促进税收工作依法行政
2012年6月6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它不仅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同时也对履行税收职能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也一并予以明确。
就《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发布实施有关情况,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记者:请问三部门为什么要联合制定下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有关负责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有效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税收法治环境不容乐观。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大力创新税收征管,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行政对税收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少数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不能严格执行税法,擅自减免税、收过头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以及挪用、截留、转引税款;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报”,侵害纳税人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同程度地存在。
同时,随着税收地位的提高和税收作用的加强,税收执法环境日趋复杂,全社会对税法的遵从度仍然不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骗、抗税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地方政府领导人员或者部门领导人员受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和不正确政绩观的影响,违法干预税收执法的行为不时出现;一些地方还存在有关部门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现象。
上述行为削弱了税收的刚性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力度,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贯彻实施,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原则规定,三部门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处分规定》,完善了税收工作惩处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执法执纪机关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处罚有法可依,进一步规范、引导涉税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三部门《处分规定》制定的法律依据?
有关负责人: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因此,此次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处分规定》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在税收领域的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细化、补充和运用,也是对《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的细化和具体化,明确处分幅度和量纪标准,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对税收工作中出现的新的违法违纪行为,设定了处分幅度和标准。《处分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记者:《处分规定》紧贴税收工作实际,规定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请介绍一下《处分规定》有哪些主要特点?
有关负责人:《处分规定》在内容上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在纪律责任承担主体上,全面涵盖了监察机关在税收领域的监督对象。《处分规定》明确地将适用范围规定为:“(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全面涵盖了监察机关在税收领域的监督对象,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促进征纳关系和谐,营造公平的税收法治环境。此外,《处分规定》第二条还规定了单位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在具体行为上,《处分规定》既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发票管理、税务代理、税收强制等税收管理和执法环节应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又明确了其他责任主体违反规定作出有关税收政策的决定和资格认定、逃骗抗税、不依法委托征收税款、不依法代扣代缴等应给予纪律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有的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即使未造成后果,也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有利于严肃查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规范涉税行为。
二是体现了从严惩戒的要求。《处分规定》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作了明确规定,详细规定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给予惩处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其中具体明确到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规定有24项,涉及其他责任主体的规定有13项。规定共23条,处罚性条款有15条37种行为,其中以警告处分为起点的有4条11种情形,最高到开除处分的有11条26种情形,体现了从严惩戒的要求,有利于引导、规范税收行为。
三是体现了惩防并举的原则。《处分规定》紧贴税收工作实际,详细规定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些规定首先体现了惩治的要求,重在遏制当前各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又具有重要的防范功能,是预防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原则。比如,针对税务代理中存在的违反规定问题,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行为应给予记过至开除的处分。针对有关部门在办理以纳税情况为前置条件的登记、许可、审批中,履行审核纳税情况职责不到位的问题,第十三条规定了“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行为。这些规定,紧密结合当前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着力通过惩戒工作促进税收行为规范,从而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是建立了案件查办协作机制。税务机关与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不健全,是当前税收执法执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由于各级税务机关对一些应予处分的对象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查办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缺位,影响了对具体税收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追究。《处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职责,同时就建立税收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制定了具体规定,要求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与税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并书面通报处理结果。
记者:《处分规定》已于2012年8月1日开始实施,三部门特别是税务总局对《处分规定》的宣传贯彻有哪些安排部署?
有关负责人:为把《处分规定》宣传落实到位,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学习贯彻的通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9月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要认真研究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改进管理。三部门还要求,各级监察机关、税务机关要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己主义的干扰,对本地区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不袒护、不包庇,切实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就《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发布实施有关情况,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记者:请问三部门为什么要联合制定下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有关负责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有效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税收法治环境不容乐观。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大力创新税收征管,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行政对税收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少数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不能严格执行税法,擅自减免税、收过头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以及挪用、截留、转引税款;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报”,侵害纳税人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不同程度地存在。
同时,随着税收地位的提高和税收作用的加强,税收执法环境日趋复杂,全社会对税法的遵从度仍然不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骗、抗税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地方政府领导人员或者部门领导人员受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和不正确政绩观的影响,违法干预税收执法的行为不时出现;一些地方还存在有关部门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现象。
上述行为削弱了税收的刚性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力度,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贯彻实施,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原则规定,三部门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处分规定》,完善了税收工作惩处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执法执纪机关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处罚有法可依,进一步规范、引导涉税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三部门《处分规定》制定的法律依据?
有关负责人: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因此,此次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处分规定》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在税收领域的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细化、补充和运用,也是对《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的细化和具体化,明确处分幅度和量纪标准,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对税收工作中出现的新的违法违纪行为,设定了处分幅度和标准。《处分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记者:《处分规定》紧贴税收工作实际,规定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请介绍一下《处分规定》有哪些主要特点?
有关负责人:《处分规定》在内容上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在纪律责任承担主体上,全面涵盖了监察机关在税收领域的监督对象。《处分规定》明确地将适用范围规定为:“(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全面涵盖了监察机关在税收领域的监督对象,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促进征纳关系和谐,营造公平的税收法治环境。此外,《处分规定》第二条还规定了单位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在具体行为上,《处分规定》既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发票管理、税务代理、税收强制等税收管理和执法环节应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又明确了其他责任主体违反规定作出有关税收政策的决定和资格认定、逃骗抗税、不依法委托征收税款、不依法代扣代缴等应给予纪律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有的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即使未造成后果,也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有利于严肃查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规范涉税行为。
二是体现了从严惩戒的要求。《处分规定》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作了明确规定,详细规定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给予惩处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其中具体明确到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规定有24项,涉及其他责任主体的规定有13项。规定共23条,处罚性条款有15条37种行为,其中以警告处分为起点的有4条11种情形,最高到开除处分的有11条26种情形,体现了从严惩戒的要求,有利于引导、规范税收行为。
三是体现了惩防并举的原则。《处分规定》紧贴税收工作实际,详细规定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些规定首先体现了惩治的要求,重在遏制当前各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又具有重要的防范功能,是预防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原则。比如,针对税务代理中存在的违反规定问题,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行为应给予记过至开除的处分。针对有关部门在办理以纳税情况为前置条件的登记、许可、审批中,履行审核纳税情况职责不到位的问题,第十三条规定了“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行为。这些规定,紧密结合当前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着力通过惩戒工作促进税收行为规范,从而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是建立了案件查办协作机制。税务机关与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不健全,是当前税收执法执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由于各级税务机关对一些应予处分的对象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查办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缺位,影响了对具体税收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追究。《处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职责,同时就建立税收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制定了具体规定,要求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与税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并书面通报处理结果。
记者:《处分规定》已于2012年8月1日开始实施,三部门特别是税务总局对《处分规定》的宣传贯彻有哪些安排部署?
有关负责人:为把《处分规定》宣传落实到位,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学习贯彻的通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9月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要认真研究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改进管理。三部门还要求,各级监察机关、税务机关要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己主义的干扰,对本地区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不袒护、不包庇,切实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