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倡廉法纪规范
【反腐倡廉年度报告(2012)】
2012年倡廉法纪规范
2012年倡廉法纪规范
1 中央提出改进工作作风八项规定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出台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这八项规定包括: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
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等。
2 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通过
201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17000余字的党章,内涵丰富;30处的修正,意义重大。修改后的党章将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系列新的重要思想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党章,将党的十八大关于党的建设新部署和对党员、党的组织、党的干部的新要求写入党章。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党章修正案增写了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等内容。
3 修改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从多个方面强化了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和控制,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举措。
修改后刑诉法注意突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在明确保障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会见权的同时,又作出例外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三类犯罪,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修改后刑诉法完善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修改后刑诉法在第二编第二章专门增加技术侦查一节。第五编第三章专门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的申请。
4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剑指明招暗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作了如下规定: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条例》对于规范地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规范评标行为,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且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5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限定“三公”
5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限定“三公”
“三公”经费有了限定标准
“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的预算、决算情况。”2012年7月9日,国务院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对各项公务消费作出相关规定。
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对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等各项公务消费作出了“标准化”限定。如公务接待方面,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将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公务用车方面,规定“政府各部门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公款出国(境)方面,则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6 “十二条禁令”规范央企职务消费
喝天价酒、吃天价菜、抽天价烟……这些被媒体曝光的丑闻无不和职务消费相关。2012年2月23日,国家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制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月22日,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又联合印发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都进一步明确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12项禁止性规定,被网友认为是给央企负责人职务消费“减肥”、“瘦身”的必要举措。
这两个《办法》都作出了以下规定:禁止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禁止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禁止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禁止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7 国企负责人违规适用党纪处分
为加强国企反腐倡廉建设,新华社2012年3月26日发布中央纪委印发的《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明确,对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该《解释》追究责任。根据该《解释》,对于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的;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情形,均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8 违规发放津贴依党纪追责
违规发放津贴适用党章处分
新华社2012年3月26日发布中央纪委印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规定,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党纪追究责任。该《解释》明确这些行为是,对具有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等十二种情形,对这些情形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9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章可循
2012年8月22日,国家人社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第18号令,公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共七章、四十八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适用情况、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等,都作出了具体界定。《暂行规定》明确:有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包养情人等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10 中央军委印发十项规定加强作风
新华社2012年12月21日发布中央军委日前印发的《中央军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
《规定》要求,军委同志调研要科学确定主题,深入了解真实情况,认真听取部队意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统筹安排,减少批次;每次调研要向军委写出报告,主要反映问题和意见建议;要轻车简从,简化迎来送往。要大力改进会风,少开会、开短会、开解决问题的会,少讲话、讲短话、讲管用的话;严格控制以军委名义召开全军性会议,从严审批总部组织的全军性会议、集训等活动,军委不召开现场会、观摩会,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讨论发言少讲表态和一般议论性、客套性的话;会场布置要简朴,不组织与会议内容无关的活动。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