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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城区首宗“保护伞”案一审宣判

广东清远城区首宗“保护伞”案一审宣判
治安副队长为赌场 通风报信获刑3年 

 
    近日,记者从城区人民法院获悉,由城区检察院依法起诉被告人潘某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法院一审以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罪执行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2011年6月起,潘某锐在清远市公安局高田派出所任治安队副队长,主要负责协助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2011年8月,潘某锐与黄某南、谢某业(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商定由黄某南、谢某业等人在辖区内开设赌场,期间若公安机关进行查处,被告人潘某锐先行电话告知黄某南及时疏散聚赌人员,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黄某南等人每天给付被告人潘某锐人民币300元作为报酬。
    2011年9月至11月间,黄某南、谢某业等人在清城区飞来峡镇坳头村委会竹围村山边空地处多次以扑克牌“双对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员累计800余人次,抽头利益达10万余元。清远市公安局高田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先后于2011年9月26日下午和2011年10月27日下午到上述地点进行查处,被告人潘某锐两次均在警方出警前打电话给黄某南,黄某南接到报信后先行疏散参赌人员,致使公安机关未能成功对聚赌人员进行查处。
    期间,潘某锐先后3次收受黄某南、谢某业送的好处费共人民币6000元。
    据了解,该案是清城区检察院依法起诉的首宗“保护伞”案件,也是首宗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记者/张俊 通讯员/李友强)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