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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强案件审理报告说理性的几点思考

 
对增强案件审理报告说理性的几点思考 

 
  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报告是案件审核处理阶段的重要审理文书,是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审议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案件审理部门审理意见的综合反映,也是制作请示、批复、处分决定等相关文书的基础材料。审理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审理人员、审理部门乃至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水平。
  传统审理报告存在着说理性不足的问题,容易使人产生空泛、牵强、武断的感觉,缺少说服力,影响权威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认定事实时,案情叙述过于简单、抽象,客观真实性不强;二是在认定证据时,引用列举过于笼统、概括,论证针对性不足;三是在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时,理由阐述比较肤浅,援引条规生硬,缺少必要的逻辑推理。
  增强审理报告说理性,是对传统审理报告的完善和创新,没有现成模式可以套用,需要开阔思路,勇于实践,重点围绕“制作要求、适用范围和文书内容”进行研究、探索。
  从制作要求来看,应当注意说理系统透彻与精炼准确的统一。要注意提高效率,把握好说理的特性,明确说理的要求,掌握说理的方法,抓住主要问题和关键环节,用全面、准确、简洁的文字把案件事实、情节和定性、处理意见表述清楚,避免重复繁琐地叙述案情,简单机械地罗列证据,刻板教条地进行说理。
  从适用范围来看,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对于案情简单、性质轻微、行为人认错服处的案件,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审理报告的制作可以简明扼要,不必片面追求说理。对于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应当突出说理性。如责任事故类案件,在客观叙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充分分析案件的危害结果,重点论证行为人的纪律责任,而不必纠缠细枝末节、面面俱到。对于疑难、复杂、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围绕主要事实、主要情节和矛盾分歧所在,用证据推定事实,靠事实确定责任,依条规认定性质,提出有说服力的处理意见。对于司法机关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的案件,以及行政机关已作出生效处罚、处分决定并经核实后的案件,在认定事实、情节和性质时,审理报告可以直接引用,也可以依其概括。
  从文书内容来看,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认真辨析和有效说理,做到事实叙述客观、证据论证充分、认定结论恰当。
  增强审理报告说理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法规建设、机制建设等诸多方面,要取得比较好的效果,必须依靠案件审理工作整体创新。
  首先,要建立专业化的审理工作队伍。增强审理报告的说理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逻辑思维过程,也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把好进人关,建立完善“审理人才库”;另一方面,要创新业务指导和培训模式,如利用“网络平台”、案例点评等多种形式,提高在岗人员的综合素质。
  其次,要完善和规范审理文书格式。增强审理报告的说理性,对审理报告的制作原则以及事实叙述、证据论证、定性量纪说理的方式方法等提出了新要求,需要适时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统一规范标准,改进文书格式。
  再次,要逐步探索证据适度公开制度。正确处理好保护检举人、证人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妥善处理好说理与保密的关系,逐步探索证据适度公开,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证据能够适度公开,那么审理报告的部分内容也可以随之适度公开,其说理性的作用将更加彰显。与此同时,改进其他相关工作,如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工作程序,改进集体审议方式,强化审案责任制,加大提前介入审理力度,主动为查办案件工作提供服务,等等。(作者李立新系安徽省纪委、监察厅案件审理室)(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