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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治理:人性假设、基本模式与路径选择

 
腐败治理:人性假设、基本模式与路径选择
 
  □ 李进宏
  
  自律强调主观自觉,即它通过教育提升人们的思想境界和理想信念,使人们形成一种发自内心的善念,并最终将这种善念外化为一种主动的行为。他律强调客观制约,即它诉诸于外在的手段,试图通过法律与制度的严密规制和监督来减少乃至消除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自律与他律是人类治理腐败的两种基本模式,从人性假设的角度看,它们分别根源于性善论和性恶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中西传统人性假设在性善论与性恶论上的分野导致他们分别选择了自律与他律型的腐败治理模式。笔者将在分析两种腐败治理模式的人性假设与主要缺陷的基础上,总结我国反腐工作存在的不足,借鉴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腐败治理的成功经验,探求我国腐败治理的基本原则和策略。
  
  一、自律模式:人性假设与主要缺陷
  
  在中国,性善论虽然只是一种理想,但是这种人性假设却是我国传统腐败治理的思想基础。虽然在历代具体的反腐策略中,也讲究“刑”和“法”,但是总的来看,性善论在思想上占据主流,腐败防治也更多地强调主观自觉,即强调道德的教化,人格的提升,注重自律,这种腐败治理模式可以称为自律模式。

  1.性善论与自律模式的建立

  儒家思想向来强调人性本善,其代表人物分别为孔子和孟子。孔子虽未对人性的善恶做出直接的判断,不过,他认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人的本性都是差不多的,只是由于后天所受的环境影响的不同,人与人之间才在知识水平、道德水平等方面产生了差距。他提倡“有教无类”,即人们不分地位高低,不分地域远近,只要愿意受教育,就可以使其人格得到提升。孟子直接地提出了人性善的思想,他认为人的天赋本性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之四“善端”,此四端是人人都具有的、与生俱来的,因而人性就其本性来说是善良的。人们只要从先天具有的善端出发,经过不断地扩充、发展,就可以获得道德上的完善。从汉代施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的“性善说”便成了中国历代政府治理的理论基石,并在治腐上也形成了以儒家文化为主流的,弘扬道德治理国家,倡导调动官员主观自觉的自律型模式。该模式假设,官员之所以作恶是由于他们放松了对善端的培养和扩充而造成的,去恶的方法即是“发明本心”,“反躬内求”,加强自身的修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防腐治腐策论倾向于德主刑辅,即采纳以倡导主观自觉为主,强化客观制约为辅的腐败治理方略。

  综观中国廉政建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中国思想史上关于人性善恶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但以孔、孟“性善说”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在腐败治理上,虽然有持性恶论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所主张的隆法而治的治国和治腐方式,也有少数朝代采用单一的德治或法治的方式,但是,带有明显儒家基本倾向的调动主观自觉为主,客观制约为辅,即自律为主,他律为辅的方略,是中国历史上治理腐败的主导模式。

  2.自律模式的基本缺陷

  强调主观自觉的自律型腐败治理模式的基本缺陷直接表现为它将反腐败的效果寄托在官员个人素质上。遇到个人素质较好的官员,调动主观自觉可以充分发挥作用,而若遇到个人素质不好的、或是已经蜕变为腐败分子的官员,调动主观自觉就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总的来看,这一缺陷主要源于价值的抽象性与多元性。

  (1)价值的抽象性不能替代现实的真实存在。人人向善,追求人格完善,这只是一个理想,而不能把它当作现实的真实存在。现实中的官员不可能人人都有向善的主动性和追求人格完善的需要,也无法保证随着环境和时间的变迁能够永远保持此追求此需要。

  (2)价值的多元性增大了人们犯错的机率。社会价值的取向是多元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显如此。市场可能诱导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产生损人利己的思想;市场经济所遵循的等价交换原则,可能侵入政治生活,使一部分人伺机进行权钱交易。这样就造成了各种价值观的相互碰撞,使人模糊了价值选择标准。当社会缺乏一个值得人们追求的主观自觉的标准时,人们也就不知如何主观自觉了。

  孟德斯鸠就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已经发生的腐败大案也证明,反腐败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任何人的主观自觉。
  
  二、他律模式:人性假设与主要缺陷
  
  在西方,对人性的认识是以恶为主流的。西方思想家们往往以人性本恶的假设为前提,以对人的不信任为特征,来构建自己的思想体系。这种思想在治理腐败中的表现,就是主张强化客观制约,力图以法律和制度来限制权力的滥用,防止人性中恶的因素的膨胀,这种腐败治理模式可以称为他律模式。

  1.性恶论与他律模式的建立

  从古希腊起,西方的哲人一直有着人性恶的假设传统。柏拉图在其晚年持人性恶的观点,在其晚年的著作《法律篇》中,他开始提出人性恶的观点,并主张法律的统治。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他深信法治的重要,并建立起了他律型腐败治理模式的基础理论框架:一是法治起源于防恶,人的本性都是恶的,只有法治才能防止人性恶的膨胀;二是权力需要制约。国家事务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三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黑格尔着重从辩证法的维度探究人性,不过他认为善与恶的地位是不同的,他认为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的表现形式。在人性恶假设的影响下,他律型腐败治理模式最终得以建立,在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法律被置于至高无上的位置,宪法故此也成了指导政治行为的根本法则,当然,该模式可能更典型地体现于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中。

  综观西方人性理论的发展史,性恶说在其中占据着主流。正是基于这种性恶的人性设定,以制度、法制约束人性的弱点就成了法治主义者的永恒焦点。正是这种性恶设定,决定了西方社会在惩治腐败策略上,主张以法制约,故此,他律型的腐败治理模式在西方占据着主导地位。

  2.他律模式的基本缺陷

  他律型腐败治理模式最重要的实施手段就是法治。然而,被西方众多思想家认为包治百病的良药——法治,也存在着其自身无法完全克服的局限性。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就说过:“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法治的缺陷在于,法治的两个最基本的环节——立法和执法本身存在其自身难以逾越的障碍。

  (1)法律的不完备导致法律约束的范围的有限性。法治的基础是完备、清晰、明确、统一的法律条文。但是,现实情况复杂多变,人类立法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事情和一切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同时,人类语言本身的局限性——不可能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包罗、穷尽所有行为和事件。法律难以实现自身的完备性也就意味着存在钻法律“空子”的可能。

  (2)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表明法律不可能约束一切。在执法方面,自由裁量权是普遍存在的,这就赋予了法律一定的灵活性,使其能够应对复杂的环境。但是,自由裁量权也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的个人化操作提供了方便,滥用自由裁量权也成为可能。

  法律尚且存在这样的缺陷,那么,严肃性远低于法律的制度、规章的漏洞就可能更多了。故此,忽略官员的主观自觉,忽略官员高尚品格和思想境界的培养,他律型腐败治理模式也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我国反腐工作存在的不足与来自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成功经验
  
  我国一直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不足,故此,我们需要借鉴其他国家与地区的优秀经验。从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中西方传统思想的差异与腐败治理方式的不同存在相当大的关联,但受到儒家思想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中也有反腐工作做得特别好的,由于文化的相近性,它们的经验相对更易借鉴和吸收。

  1.当前我国反腐工作存在的不足

  回顾新中国的反腐倡廉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实际工作中,我国在自律机制和他律机制的选择中,多数时候偏重于前者,而相对忽视后者。党始终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党中央也坚持不懈地对全体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在调动主观自觉上是始终如一的,但在惩治腐败行为上没能形成长效机制。加上法规、制度建设没有跟上社会发展,使得他律机制在震慑力上也存在缺陷:制度制订得不严密,使惩罚的必然性打了折扣,许多不自觉者没有受到处罚;法律惩罚的及时性和严厉性不够,减小了腐败犯罪的代价,反腐倡廉就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2.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反腐经验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被认为是世界最廉洁的国家和地区之一,在透明国际每年公布的国际清廉指数排名中,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在亚洲分列第一和第二,在世界范围内,新加坡名列第九,中国香港的排名也很靠前。新加坡的反腐倡廉之道,归结起来就是:任用由儒家人才标准选出的有高度自觉和奉献精神的“社会精英”组建公务员队伍;提供能在物质上满足官员主观自觉的高薪;制定了严厉的法律制度,监督、惩罚等客观制约机制也比较完善。正是这种将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的政策,才使新加坡成为当今世界一块难得的“净土”。中国香港的主要作法就是廉政公署打击贪污不遗余力,使人“不敢贪”;完善制度无所不及,使人“不能贪”;宣传教育深入人心,使人“不想贪”。正是这样既强化客观制约,又调动主观自觉,完善了自律与他律机制,使其廉政建设达到了令人满意的程度。
  
  四、我国腐败治理的路径选择
  
  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告诉我们,人兼有善恶双重本性,单独地依赖自律或者他律机制都难以取得良好的腐败治理效果。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经验也表明,反腐倡廉必须把自律与他律机制结合起来,实现主观自觉和客观制约的辩证统一。

  1.治理腐败的基本原则

  我国治理腐败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坚持自律与他律的辩证统一,具体如下:(1)要通过强调客观制约来调动主观自觉。加强他律机制的建设,比如,应考虑加大惩罚的强度,让腐败犯罪行为承担更大的刑事责任与政治、经济上的处罚。通过沉重的犯罪成本促使公务人员自觉抑制自身的不良企图。(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来推动主观自觉。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应该不断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在鲜活性、生动性、深刻性等方面下功夫,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绩效。(3)要实现主观自觉与客观制约的协调统一。在廉政建设中,要将二者结合起来,使其互相促进,而不偏废。调动主观自觉与强化客观制约只有结合具体情况采取措施的针对性不同,而不能有二者在重视程度上的轻重之分。

  2.治理腐败的基本策略

  在坚持自律与他律辩证统一的基础上,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腐败治理的预防、监督和惩罚三个基本体系,充分地发挥自律机制与他律机制的积极作用,最终实现公职人员“不能贪’、“不敢贪”乃至“不想贪”,从而根治腐败行为。

  (1)建立和完善腐败预防体系。预防是治理的前提,预防工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腐败发生的概率,从而大大地降低腐败治理的成本。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不断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力戒思政工作中的“形式主义”。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曾严肃批评过党内的“形式主义”之风。要让教育的效果更好地内化为广大党员干部的基本品格,从而提高他们拒腐防变能力。二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尽可能地减少权力寻租行为。应积极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削减不必要的经济管理职能与部门。三是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从而约束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并提高审计等其他监督方式的效能。

  (2)建立和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系。腐败行为往往发生在公权力的运行之中,故此,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就成了治理腐败的重点内容。一是要加强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权力监督的第一道防线应该从党内建起,要通过加强党内民主的方式消除腐败行为。二是要加强政府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加强政府工作的开放性是给予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机会;加强其透明性是赋予人民群众监督的可能。应该通过立法对政务公开的范围、程度和方式等加以规定。三是要加强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媒体享有“第四权力”的美誉,其信息传播的广泛性、快速性无不让腐败分子颤栗,故此,要善于引导舆论,加强媒体的监督功能。

  (3)建立和完善腐败惩罚体系。惩罚体系是治理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直接目的是让腐败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其作用逻辑表现为降低腐败、禁绝腐败与反向抽取三种方式。第一,降低腐败就是在保留被惩罚的党员、公务员与职工等基本身份的基础上,对其实施惩罚的方式。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处罚条例等基本属于这种情况,目前它们并未能充分发挥警醒腐败分子的作用,结果导致未发案则已,一发则为大案的情况。故此,应该加强这些处罚条例的作用,以防止公务人员滑向犯罪的道路。第二,禁绝腐败就是不再给予对方腐败机会的意思,通常表现为开除的方式。这种惩罚的效果也不是太好,因为这种成本是许多腐败分子能够接受的。第三,反向抽取就是要让腐败行为付出与所造成损失相当或者更重的成本,没收非法所得、巨额罚款乃至死刑是其表现方式。总的来说,反向抽取应达到让公务犯罪分子感到心存恐惧的程度方能达到最好的效果。 来源:摘自《廉政大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