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助“一把手”挪用公款双双获刑
会计助“一把手”挪用公款双双获刑
涉嫌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一笔联运费支票账面上暴露出的疑窦,成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追踪调查涉罪案件的线索。立案侦查启动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某联运站站长伙同会计挪用公款的涉罪行为,清晰地呈现在办案人员眼前。
2012年6月,一条关于泉山区某联运站站长张某贪污单位财物的举报线索,引起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特别注意:
2011年年初,当地一家运煤车队曾与张某就职的联运站用支票结算了一笔44.5万元的联运费。然而,联运站账面上仅记载了7.5万元。调查人员追问37万元到哪里去了,张某承认自己从单位账户中有借款行为,但确认已归还,可他说不清楚是如何归还的。
令调查人员诧异的是,他们将联运站账目拿到张某眼前,这位站长竟分不清到底哪几笔款项是他个人偿还单位的借款,而账面上也无法看出他名下的还款记录。
最后,张某说自己可能没有还款。
至此,这起涉嫌“贪污”的案情被移交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办案检察官发现,在联运站的账目中经常出现“徐某”的名字。身为联运站副站长兼会计的徐某,应当清楚联运站的财务账目往来,应当知道站长张某从单位借款后有没有还款。问题是,徐某会不会也是涉罪的嫌疑人呢?
2012年7月底,检察官对徐某刑事传唤。此后,徐某将自己协助张某从单位借款40余万元的事实做了供述。当检察官问及张某是否还款时,徐某说:“张某全部还清。王某也知道此事。”
徐某提到的王某,是运煤车队的会计。
检察官找到王某核实情况,王某证实了张某让他开具44.5万元联运费支票的行为。但王某补充说:“好像这笔钱并不全是联运费,其中有张某借他的钱。”
检察官细细核查联运站几十年的账目后,终于查明张某借款的账目,随即将这些账目全部交给徐某,让他一笔笔辨认并加以详细说明。
紧接着,王某也找到一本,证实当时自己借给张某37万元。借出几天后,张某将借款归还到他存折上。
办案检察官将王某提供的存折、徐某的供述与检方找到的关于借款、还款的账目书证一一进行了对应,还原出这样的事实:
张某在主持联运站工作期间,曾于2009年8月指使会计徐某从联运站单位账户中转出人民币20万元到张某的个人账户,该款被张某支付购房首付款和个人消费。后来张某先后归还联运站10万元。
2010年8月,张某再次指使徐某从单位账户中转出人民币27万元到张某的个人账户。为了掩盖个人从单位借款的事实,张某让王某借给自己37万元,然后以开具联运费支票的方式支付给单位,用于冲抵从单位借出的剩余公款。
办案检察官李娟说,张某根本没有公私财物分开管理的意识。一旦他需要用钱,只要给徐某打个电话,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徐某就把所需款项打给张某。正是财务管理上的混乱,连张某自己都无法分清到底是否偿还了单位的钱。
今年3月底,泉山区检察院接到被告人张某、徐某的刑事判决书,张某因挪用公款4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徐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后,两名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记者杜萌 通讯员泉姗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