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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领导力”:被轻视的反腐元素


 

杜治洲 吴新华

从总体上看,当今世界各国的反腐败斗争主要依靠三个手段:制度、技术和领导力。关于反腐,学界一些流行的观点主要强调领导者对组织和组织成员的约束,但是对“廉政领导力”在反腐败中发挥引领、推动和增效的重要作用重视不够,鉴于此,我们在《走出反腐困境》一书中首次提出“廉政领导力”的概念,以期引起关注和思考。

所谓“廉政领导力”,是指领导者以自身的权力、能力和魅力对廉政建设的过程和结果产生的一种正向影响力。廉政建设一定需要榜样和表率的作用,一定是从上而下,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从一定意义上说,廉政领导力是未来中国反腐的关键因素。

廉政领导力决定反腐倡廉战略目标的制定和实现

任何一项工程都需要制定明确的目标。反腐倡廉这项重大的任务也必须有清晰的战略目标和实现路径。反腐败战略目标的提出,考验的是高层领导人的政治智慧,这就是廉政领导力的重要体现。十八大提出了建设廉洁政治的反腐败战略目标,以及三个分目标: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在执行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后,中纪委着手制定我国第二个反腐五年规划《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未来如何从战略的高度,对廉洁政治目标的实现路径进行顶层设计,如何在保证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卓有成效地推进反腐败工作,也将是对领导人廉政领导力的直接挑战。

廉政领导力有助于提高廉政制度的执行力

廉政领导力是廉政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数量可观的防腐治腐制度,但是大量的制度处于休眠状态,并没有产生执行力,甚至严重降低了公众对新的廉政制度的期望值。其中,制度设计本身不科学、不严密是一个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许多单位和部门的“一把手”和掌握重要权力的其他领导没有起码的廉政领导力。这些领导不能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甚至大搞腐败,也谈不上有推动廉政制度执行的能力。于是,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便被束之高阁。只有当领导者具备了较强的廉政领导力,率先垂范,发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感召力,廉政制度才可能得到彻底的有效的执行。

廉政领导力能够提升反腐倡廉的公信力

反腐败的公信力主要来自于领导者自身的廉洁自律。十八大报告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事实上,这就是要求各级领导者“正人先正己”,以德服人,以廉政领导力提升反腐倡廉公信力。如果领导者宣传倡导廉洁,而自己却贪污腐化,“台上孔繁森,台下王宝森。”那么,这样的官员搞反腐倡廉一定没有公信力,一定得不到下属的追随和公众的拥护。

提升廉政领导力是建设廉洁政治的必由之路

廉洁政治,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是廉政领导力所要追求的目标,廉政领导力的作用必然指向廉洁政治。廉政领导力不是作秀,廉政领导力不是跟风,而是领导者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合理运用自己的权力,充分提升个人能力和魅力,在反腐败工作中勇于创新、敢于碰硬,提升反腐倡廉的有效性,推动廉洁政治的早日实现。

建设廉洁政治,就是要治理腐败。依据制度预防理论,治理腐败应从三个方面着手:惩治使其不敢腐败,预防使其不能腐败,教育使其不想腐败。而这三个方面的工作都离不开廉政领导力。按照对自己的要求和对他人(下属)的要求这两个维度,可以将廉政领导力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放纵自己,放纵他人。这是廉政领导力的最低层次。第二层次:放纵自己,约束他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第三层次:约束自己,放纵他人。独善其身,自顾不暇,不能搞好整个组织的廉政建设。这样的官员虽然自己能做到廉洁清正,但缺乏对下属和组织的廉洁管理,其廉政领导力仍处于不足的阶段。第四层次:约束自己,约束他人。领导带头,一呼百应。前三个层次的廉政领导力都不能实现廉洁政治的目标,只有第四个层次,即领导自身做好表率,同时推动下属和整个组织搞好廉政建设,廉洁政治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廉政领导力在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传递效应。中央领导文风会风和工作作风的改变,会很快扭转地方政府官员的工作作风。若要保持和强化我国反腐败方面的体制优势,就必须大力加强官员的廉政领导力建设。

(作者分别为清华大学博士后、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