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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下山老虎" 清除存量腐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呈现出来的种种新气象令人鼓舞。一个备受各界瞩目的反腐新动向,就是各地正在不断查处退休或退居二线涉嫌腐败的官员(所谓“下山老虎”)。一些退休或退居二线的官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纷纷中箭落马,折射出党和国家前所未有的反腐力度和有腐必反的决心,具有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顺应民心,值得推崇。

  对一切贪腐者施以制裁

  “我2010年11月便办理了退休,之后收钱不能认为是受贿。”“2010年11月,在我任职30周年之际,我便主动提请提前退休,就是为了远离这个‘权力场’、‘名利场’,离开种种诱惑和利益纠葛。”这是海南省渔业厅捕捞处原处长林中兴2014年6月在受审时的辩解和忏悔。在自认为已经“安全着陆”两年后,他被追究在职时涉嫌受贿300万元腐败的问题。应该说,林中兴案只是当前众多离职退休官员涉嫌腐败被查处的一个缩影。它告诉我们一个事实:随着反腐败的不断深入,退休不再是贪官逃避法律制裁的“护身符”和“安全岛”,只要是贪官,不论什么级别或职务,党纪国法都将对其严惩不贷,对退休的腐败官员没有例外,也要一查到底,反腐败不留余地、不留死角。

  虽然以往不乏追究退休腐败官员的个案,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远未形成有威慑力的常规效应。不少人以为官员退休离职后就会进入安全期,其在职时的一些腐败问题不太可能被过问,只要退休就基本不会出事,可以“一退了之”,万事大吉。受这种潜规则的影响,中国政治生态中出现了令人惊异的“59岁现象”。一些官员迷恋“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信条,临近退休之时,抱着“放手最后一搏”的侥幸心理,疯狂贪污受贿,大肆敛财。殊不知,从目前的反腐实践来看,这种想法纯属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会使自己身陷囹圄。

  党和国家始终强调对任何腐败分子都要一查到底,反腐败无禁区,如今,反腐败动作一再剑指退休贪官,的确令许多人始料未及,印证了“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绝不是一句空话,反腐败的力度空前增大,反腐败的思路更加理性,反腐败的路径更得人心。在腐败多发易发的严峻形势下,腐败隐案很多,腐败潜伏者虽然实施了腐败犯罪,但由于种种原因,却没有被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被查处,导致腐败犯罪的数量与实际被查处的数量之间存在一定差异,腐败犯罪的犯罪黑数很大。而对一切贪腐者施以制裁,不论其在任或者退休,作用明显,可以有效清除存量腐败,遏制增量腐败,减少腐败黑数。

  让贪腐行为无处藏身

  腐败犯罪是犯罪类型之一,关于如何惩治与预防犯罪的理论分析及制度设计等思考,当然也适用于腐败犯罪。反腐败包括预防和惩治两个方面,当腐败犯罪发生后,如何依法制裁腐败分子,如何形成和提高惩治腐败犯罪的威慑力,从而在惩治的基础上达到预防的效果,是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因此,要实现“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等反腐愿景,需要探讨腐败行为发生之后如何有效惩治腐败分子的问题。

  朴素的社会正义精神要求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刑事制裁、判处刑罚。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有一个著名论断:“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另一位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也说:“刑罚针对其他各种痛苦而言,处罚的确定性比处罚的严重性对人的影响更大,这是一条心理学规律。”列宁也指出:“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得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一切罪案都真相大白。”这些精辟言论集中说明了一点:对犯罪行为落实刑罚的确定性、必定性或不可避免性,最能显示刑罚或法律的威慑力,刑罚的及时性、确定性比刑罚的严酷性更加重要。

  刑罚的确定性是指犯罪者受逮捕和惩罚的概率,它涉及到一个人犯罪后受刑事追究和惩罚的可能性问题。对犯罪人而言,如果犯罪得逞后又没有受到追究,那么,其再次犯罪的意识就会加强,畏惧刑罚惩罚的心理压力就会减弱,如果他多次犯罪后仍然能够逍遥法外,就会逐渐形成犯罪习惯。而必然而至的刑罚则能够破除犯罪人的冒险侥幸心理,消除犯罪得逞对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强化作用,使犯罪人产生刑从罪生、有罪必罚的心理暗示。一个人犯罪后,无论何时何地,他都不可避免会受到处罚,没有谁能够逃脱被制裁的结局,虽然刑罚不那么严厉,不判处重刑或死刑,同样能够形成高压态势,因为他会认为犯罪受处罚是不可避免的,犯罪时就会“三思而后行”了。反之,刑罚即使再严厉,但是如果一个人犯罪后没有被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那么严厉对他来说有什么用呢?

  刑罚的确定性,意味着犯罪分子犯罪后没有逃脱法网的可能。在很多现实腐败案例中,贪腐者之所以能够不断反复地贪污受贿,与刑罚的确定性不足有很大关系。因此,不断完善发现贪官和惩治贪官的制度设计,让贪腐行为无处藏身,让贪官无一例外地“伸手必被捉”,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比严惩重要得多的事情。

  以“倒逼”让官员不敢腐败

  查处退休涉腐官员是反腐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和体现,说明国家对腐败行为的追诉没有时间限制,退休腐败官员没有法外豁免特权。反腐败针对的是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不因为腐败分子是在职还是退休而有分别,这其中贯彻的是法治反腐思维。国外也是如此,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1日,法国前总统萨科齐因为担任法国总统期间涉嫌腐败被司法警察部门反腐败办公室拘留并接受讯问,这是法国历史上第一次前总统因涉嫌腐败遭到警方拘留的案例。

  对退休后的贪官依然追究法律责任,是有法律根据的。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了对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刑法》第87条规定了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追诉期: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行为同样适用上述法律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官员退休前有贪腐行为的,一旦犯罪事实暴露,只要未过追诉期限,不论退休还是提前退休,均不能逃避法律惩处。依法查处退休腐败官员,体现了我们党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坚强决心,更彰显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查处退休贪官,初看起来是“重翻旧账”或“秋后算账”,其实是依法执行法律,依法惩治腐败。唯有如此,才会遏制在位者的贪腐念想,倒逼其不敢腐败。

  (作者系湖北省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