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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斩断伸向涉农资金的“黑手”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陆续出台,涉农项目、涉农资金大量投向农村,让群众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红利”。然而,在这些“红利”惠及万千百姓的同时,由于涉农资金涉及范围广,资金流量大,监管难度大,导致涉农领域成为违纪问题高发的领域。江苏省淮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执纪为民,严打伸向涉农资金的“黑手”,着力维护群众利益。近年来,共查处各种涉农补贴问题174起,涉及资金近亿元。

让虚报套取“现形”

案例一,2009年至2013年间,淮安市淮阴区农委原主任朱彦清利用职务之便,在帮助他人争取国家或省级农业专项补助项目的申报、检查和验收过程中,故意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通过申报虚假材料、提供虚假发票等手段对项目进行包装,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多笔,造成国家损失1200多万元,接受多名种植养殖老板所送财物20余万元。淮阴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3个月。淮阴区纪委监察局正在研究给予其相关处分。

案例二,2009年1月至2014年1月,淮安市金湖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原局长吉文化先后多次收受数名农机经销商行贿的财物共计25.9万元。作为回报,吉文化为行贿人套取农机补贴大开“绿灯”,将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机产品纳入补助范围,造成国家农机补贴资金损失100余万元。吉文化最终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退出的犯罪所得25.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金湖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吉文化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分析:虚报冒领是骗取套取涉农补贴资金的主要作案手段。近三年,由套取涉农补贴资金牵出的腐败案,让淮安市30多名干部“落马”,涉及5个县区,违纪违法金额超过500万元。从这些案例来看,这个领域的违纪问题几乎涵盖了涉农资金的各个方面,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农机具购置补贴、种植养殖业项目、扶贫经费等,涉及农村“两委”、乡镇站所、县级部门等多部门人员。朱彦清、吉文化都是县区涉农职能部门的一把手,他们掌握涉农资金的申报、分配、审批等关键权力,拿好处给关照,成为他们的“潜规则”,在涉农企业老板的“围猎”下,纷纷放弃了底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企业大肆套取相关补贴资金,造成国家资金严重流失。因此,要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监督,防止“绝对权力”,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链接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向截留盘剥“亮剑”

案例一,2012年,盱眙县纪委查处的刘兴照滥用职权案就是基层干部截留国家补贴款的典型。刘兴照在担任县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党委委员、乡镇企业局副局长期间,伙同该委工作人员崇某、郭某、倪某等人,在财政局原工作人员刘某的“配合”下,采用倒推病害猪数量的方式,截留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30余万元。盱眙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刘兴照有期徒刑6个月,盱眙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刘兴照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二,2014年4月,涟水县纪委查处了徐集乡许官营村党支部书记许加生截留理赔款案。经查,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该村违反财经纪律,将农业保险理赔款计156074元放在账外列支,并用于发放村组干部奖金33675元。涟水县纪委给予许加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中央有几十项惠农政策,每年下拨大量惠农资金,随着惠农政策的“含金量”越来越高,涉农资金分配业已成为贪腐重灾区。由于涉农资金拨付、管理环节较多,一些腐败分子利用职务之便,层层盘剥,不仅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而且涉案环节多,“窝案”“串案”呈增多之势。刘兴照之所以能随心所欲的截留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主要还是监管制度的缺位。各级涉农部门应高度重视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堵住“暗箱操作”,加强资金监管,扩大信息公开,强化部门协同监督,为涉农专项资金筑起一道坚固的“防护网”。农村的村级事务权很多都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等人手中,村级收入中很多都为国家下拨的涉农补贴资金,这些资金成了村里一把手的“自留地”,案例二中,许加生能够以“辛苦回报”为幌子,截留农业保险理赔款,用于发放村组干部奖金,主要是由于有些村干部对财务制度置若罔闻,财务管理极不规范,财务审批流于形式,私设账外账等现象存在。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村级干部管理、财务管理,强化涉农款项的分配、流向和使用监管,推动涉农资金“阳光运行”。

●链接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详细内容见链接一)。

让合伙私分“付出代价”

2014年,淮安区纪委查处了席桥镇谢荡村党支部书记吴扣宝、村主任谢惠金、村会计王兆元合伙私分救灾化肥案。经查,三人于2009年至2011年五次私分救灾化肥175包8.75吨,折合人民币15910元。淮安区纪委给予吴扣宝开除党籍处分,给予谢惠金、王兆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发放救济物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受灾群众的关爱和温暖。然而,少数干部胆大妄为,无视党纪国法,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他们将手伸向了农村救灾、防汛、公益捐助等专项款物,进行合伙私分。本案中,吴扣宝等人身为基层村组干部,不但没有做到权为民所用,而是利用手中职权,在关系民生的救灾物资发放中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置群众利益于不顾,置个人职责于不顾,欺上瞒下,极大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也反映出当前村官权力运行机制还有待规范完善,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以权谋私的现象依然存在。要从体制机制上着力规范村官权力运行,深入开展廉洁履职教育,强化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从根源上减少涉农资金贪腐案件的发生。

●链接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详细内容见链接一)。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详细内容见链接一)。(嵇伟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