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扬中市人民法院对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扬中市科技局原副局长施志刚(副科级)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施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件详情
2013年春节至2015年4月,被告人施志刚在担任扬中市科技局副局长、分管扬中市知识产权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5万元、欧元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