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原A市五十六中学毕业,现任B市某局副局长(副处级)。2015年,A市五十六中学毕业后在B市工作的87人成立了五十六中学B市校友会,由于校友会人员不多,有校友提出民政登记注册手续繁琐耗时,反正就是校友们一个联谊、联络的平台,没必要登记了。这个提议获得一致同意。之后,由于李某在B市有一定地位,校友会决定由其任校友会秘书长,负责组织活动及联络、协调校友。李某同意就任秘书长,但始终未向组织报告。B市纪委调查核实后,决定对李某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纪律链接: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组通字〔2002〕19号)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领导干部在参加“三会”组织和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明确: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毕)业后的学员,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延伸解读:
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等“三会”活动是否一律不能参加?很多党员干部对此感到困惑不解。情谊再浓不可越纪,往来再密不可违规。将违规参加“三会”同正常的人际交往区分开来,需要把握好四点。
第一,违规参加“三会”的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其主要指这三部分人员: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该款规定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换句话说,如果你不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就没问题。
第二,违规参加的客体仅限未经登记注册、自发成立的“三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后者明确了不允许组织、参加的是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即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换言之,如果“三会”依规进行了登记注册,是正规的“三会”就无妨。当然,即便是参加已经注册登记的“三会”也不能确保一定不会违规。首先,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经注册登记的“三会”,需履行报告、审批程序。其次,不得担当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其中担任相应职务。另外,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第三,要正确区分“三会”与正常聚会活动。党员领导干部也不是生活在绝对的真空中,一些必要的、健康的人际交往和精神交流是不应被禁止的。有关规定反对的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借参加“三会”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通过“结盟”,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或非组织活动,在干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因此,我们要把“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之类的联谊会”与“老乡、校友、战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区分开来。当然,正常聚会也要注意几点:一是不能公款吃喝;二是不能到私人会所;三是不能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四是不能奢侈浪费;五是不能违规喝酒。
第四,参加党校等干部培训不能组织同学聚会。违规参加“三会”方面,一般党员、干部并不是完全与己无关,也存在不能组织或参与同学聚会的场合。根据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能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