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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水利局开展“510”警示教育集中谈话

5月2日上午,建湖县水利局党委组织开展全系统“510”警示教育集中谈话活动,集中谈话由局党委书记和县纪委驻局纪检组组长共同进行。集中谈话主要有三项内容:典型案例通报、推进“510”警示教育、关于容错纠错。该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机关中层干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基层水利站站长、会计等近60人出席活动。

在典型案例通报中,列举了周边水利水务行业及有关单位的各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通报了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车、违规修建楼堂馆所、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福利、收送礼品礼金、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兼职取酬、工作日午间饮酒等问题分别受到了严肃查处的案例;列举了部分水利水务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例,通报了南京市水利局水资源处原副处长李刚被公诉案、泰州市水利局原副局长厉传进案、兰州红古区水务局副局长张某因自来水异味事件不作为玩忽职守被判罪案、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利系统腐败窝案串案、大丰区三龙镇水利站原站长陈永平和小海水利站原站长韦继元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水利部纪检组2016年处分厅局级干部19人中的典型案例等。为配合推进“510”警示教育活动取得实效,推动执纪全面从严,该局要求各单位、各科室结合实际,近期迅速开展纪律执行情况自查自纠行动,突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做到从严自查、自纠约谈、严肃问责。

关于容错纠错。谈话指出,作为党员干部,要担当作为,敢于容错纠错,正确理解处理四种关系:一是容错与纠错的关系。容错是为了激励党员干部勇于担当、大胆创新、积极作为;纠错是党员干部在 “犯错”后,认真查找症结所在,及时发现错误、中止错误。二是容错与纵错的关系。准确把握容错的度,不能跨过可容的界限,过度容错就会变成纵错。容错不可与法律法规冲突,还要接受群众监督。三是正确容错免责与从严执纪问责的关系。在严格执纪问责前提下进行容错免责,目的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确保敢干事、会干事、干成事。四是“三个区分”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分清“为公”与“为私”、工作失误与违纪违法的界限,把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和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有机统一起来,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敢于担当中创造新业绩,在善于担当中展现新作为,在遵纪守法中作出新表率。